【泰州学院】“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
2017-12-12 14:36:02  来源:   评论:0 点击:

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经济赔偿与生态回复并重案情简介:2014年,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被告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锦汇公司、江苏施美康药业
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经济赔偿与生态回复并重
 
 
     案情简介:2014年,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被告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锦汇公司、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请法院判令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余元、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
    裁判结果:泰州市中院一审判处这六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
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二审判决,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仅纠正了一审确定的履行方式与履行期限。
201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就再审申请人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进行询问,并当庭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评析:这起由环保组织作原告、检察院支持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其参与主体最特殊、诉讼程序最完整,而且涉案被告最多、判赔金额最大而备受社会各界注目。但我们更应该关注的,应该是本案发生的社会背景、其深远的社会意义以及本案对今后的环境公益诉讼所产生的重大影响。
    “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是党的十八大重要议题之一。2016年中国社科院在京发布的《社会蓝皮书》中,环境保护专题报告总结分析了2016年中国环境保护的现状与新议题,明确指出:“十二五”规划以来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形势依旧严峻。继2014年“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出台,2015~2016年又陆续修订、起草和修订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足见国家领导人对于环境问题的重视和治理环境问题的决心。
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该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虽为“天价”,于法有据。该判决不仅充分体现了司法对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的适应,而且也是对环境法治维护环境正义、保障生态平衡本质要求的回归。
本案之前,环境公益诉讼以成本巨大、收效低微而举步维艰,难以从根本上遏制环境破坏行为。以本案为契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逐步建立完善,环境诉讼起诉难、收效低的问题也将得到根本改观;由环境污染受害者胜诉难变为让每一个当事人都感受到环境案件判决的公平和公正;由重经济赔偿轻生态恢复变为赔偿与恢复并重。社会各界对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判决的示范效应均翘首以待,期盼我国环境侵权诉讼迎来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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