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区】从国家明令禁止的地区进口牛肉并销售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
2017-12-12 15:39: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标题:从国家明令禁止的地区进口牛肉并销售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类别:食品药品犯罪内容提要(约150字):刑法上的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不限于某些有害成分是否超过安全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从国家明令禁止的地区进口牛肉并销售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类别:食品药品犯罪
内容提要(约150字):
刑法上的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不限于某些有害成分是否超过安全限量等评价方式,部分疫菌通过常规检验检疫也难以检出。为适应打击危害食品犯罪现实需要,看一种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不能仅鉴定其本身的成分含量,其来源、保管方式等均影响到人们在食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因此,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认为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生产、销售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作者姓名 张娜 工作单位 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报送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送单位联系人 何荣蔚 联系电话 86966184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从国家明令禁止的地区进口牛肉并销售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案情简介: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董某某与其子董某甲、董某乙明知国家禁止从印度等疫区进口牛肉,仍至境外联系购买印度ALM、Mirha等公司走私入境的冷冻牛肉,并对外销售。2013年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董某某、董某甲、董某乙向泰州市高港区的被告人洪某某等牛肉销售经营户销售该印度牛肉,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97220元。被告人洪某某明知是印度产牛肉,仍加工后在高港区口岸农贸市场销售。
办理结果:该案系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5日以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9万元,在依法适用缓刑的同时,禁止四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件评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上的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不限于某些有害成分是否超过安全限量等评价方式,部分疫菌通过常规检验检疫也难以检出。为适应打击危害食品犯罪现实需要,看一种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不能仅鉴定其本身的成分含量,其来源、保管方式等均影响到人们在食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因此,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十三种禁止生产经营的情形,都可以认为不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其中第八项、第十二项的规定,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认为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取得牛肉的鉴定报告,仅能鉴定出该冻肉是水牛肉或黄牛肉,不能鉴定出其中是否含有口蹄疫病菌,也不能通过鉴定得出该牛肉出自哪个国家的结论。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由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明令禁止从印度进口活牛及产品,证明该冷冻牛肉来自印度,即能说明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因此,几名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也以被告人构成该罪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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