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以案释法”
2017-12-12 15:08:19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28日晚19时35分,泰州市水利局联合长航公安局泰州派出所组织开展长江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冯某某在长江泰兴段72-73号浮江面正在从事非法采砂作业,泰州市水利局立即将采砂船扣押到古马干河指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28日晚19时35分,泰州市水利局联合长航公安局泰州派出所组织开展长江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冯某某在长江泰兴段72-73号浮江面正在从事非法采砂作业, 泰州市水利局立即将采砂船扣押到古马干河指定停靠点,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立案调查。
办理结果经查,当事人冯某某未办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从事长江非法采砂活动。冯某某雇佣采砂船、运输船各1条,从江中采砂并运送上岸进行吹填造地活动,从中获取不法利润。冯某某当日从事非法采砂所使用的采砂船动力为500马力。调查终结后,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泰州市水利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参照《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泰州市水利局依法对当事人冯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和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先后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冯某某对泰州市水利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该案为典型的非法采砂案件,当事人从事非法采砂活动的目的是偷采江砂进行吹填造地,在我市沿江地区所查办的非法采砂案件中具有显著的代表性。经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调查,该案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从事长江采砂活动。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认定该案当事人违法。
水行政执法机关对该案当事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充足、法律条款运用适当。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依据《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单船采砂动力在500马力以下,或者违法采砂量在1000吨以下,或者采(运)砂船吨位在1000吨以下,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泰州市水利局对当事人所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和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规定。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长江河道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案件
类别:行政管理类
内容摘要
2016年11月28日晚19时35分,泰州市水利局在组织开展长江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冯某某在长江泰兴段72-73号浮江面正在从事非法采砂作业,泰州市水利局立即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冯某某未办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从事长江非法采砂活动。泰州市水利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和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先后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冯某某对泰州市水利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作者姓名 徐元忠 工作单位 泰州市水利局
报送单位 泰州市水利局
报送单位联系人 徐元忠 联系电话 86884463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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