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以案释法婚姻家事类 :丁军生
2017-12-15 15:33:54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标题: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子女之效力分析类别: 婚姻家事类内容摘要:王某、李某于2013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房产归婚生子王某某所有。现房屋已交付王某某使用,但尚未办理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子女之效力分析
类别: 婚姻家事类 
内容摘要:
王某、李某于2013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房产归婚生子王某某所有。现房屋已交付王某某使用,但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王某某起诉至兴化法院,要求判决王某、李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诉讼中,王某提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
兴化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系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其作为原告起诉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作者姓名  丁军生   工作单位  兴化法院  
报送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报送单位联系人  市法院政治处  联系电话  0523-83329650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子女之效力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系被告王某、李某婚生子。王某、李某于1990年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2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2013年5月30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王某、李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兴化市锦绣文华苑XX幢X单元XX室的按揭房屋、兴化市XX镇XX村XX号房屋归其婚生子王某某所有,兴化市锦绣文华苑XX幢X单元XX室的按揭贷款继续由王某偿还。现该两处房屋已经交付王某某居住使用,但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且王某自2015年10月25日起停止偿还兴化市锦绣文华苑XX幢X单元XX室房屋的按揭贷款。故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两套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王某、李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诉讼中,王某提出自己身体欠佳、生活困难,无力负担房屋按揭贷款,并提出要求撤销2013年5月30日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条款。
裁判结果:被告王某、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其共同所有的兴化市锦绣文华苑XX幢X单元XX室按揭房屋、兴化市XX镇XX村XX号房屋归原告王某某所有,本案原告作为受赠人既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义务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其作为原告起诉不适格。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评析:对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属第三人条款的性质分析是本案处理的重点:
一、子女作为离婚协议的房屋产权人是否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父母要求变更房屋产权登记?
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属子女,只是夫妻一方向相对方允诺或双方分别向相对方允诺,将向子女给付指定房产,并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向作为第三人的子女的允诺。因此,该约定应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允诺向子女给付,属经由指令而为的给付,并非利他合同。作为第三人的子女并非离婚协议的权利义务相对人,仅具有受领给付的地位,并没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故子女不可作为原告起诉父母要求履行离婚协议,只可由离婚协议一方起诉另一方要求履行离婚协议的有关内容。
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归属子女的约定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前是否可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的性质为一揽子协议,其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协议是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居住等身份关系密切相关的协议,且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只能作为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而不可独立离婚协议之外。因此在双方自愿解除了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系房屋产权归属的约定不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撤销。只可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就财产分割协议纠纷提起诉讼,但要求撤销也应当满足欺诈、胁迫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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