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以案释法”之——串通投标案
2017-12-12 14:58:17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2017年3月22日,XX局执法人员接到反馈信息,反映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XX建设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经查,当事人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XX建设有限公司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在泰州XX项目1 -8 楼后配套工
案情简介:2017年3月22日,XX局执法人员接到反馈信息,反映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XX建设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经查,当事人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XX建设有限公司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在泰州XX项目1#-8#楼后配套工程投标中,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均由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基本账户汇出。执法人员取得了评审说明、评标情况的函、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清单等书证,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进一步确认了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由于当事人没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没有从重处罚情节。XX局于2017年5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请求,XX局于2017年5月11日,对当事人作出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点五,即人民币伍万玖仟肆佰陆拾玖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的处罚措施:“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串通投标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应该受到严厉打击。但是,串通投标常被称为“密室中的犯罪”,本身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极易规避监管,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最大的难点就在于调查取证难。《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出台后,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该规定不仅详细规定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还从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载明的管理人员、投标文件出现错误的规律性、投标保证金的来源等方面规定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增加了串通投标查处的可操作性。本案中两个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基本账户汇出,即属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情形。
注意事项: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而投标过程中的串标行为,极其严重的扰乱和破坏了建设市场的秩序,十分不利于发展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投标人主观上是否有串通投标的故意,只要出现以下情形就可以认定为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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