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案例1、按日计罚
2017-12-11 18:03:3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8日,泰兴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GY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生产车间相配套的两个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环境监测人员对两车间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两个废气排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8日,泰兴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GY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生产车间相配套的两个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环境监测人员对两车间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两个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因子平均值分别超标2.46倍、45.9倍。2016年11月11日,泰兴市环保局现场送达了排放尾气《监测报告》,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废气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并告知如拒不改正,将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2016年11月20日,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后督查,再次对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两个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因子平均值分别超标2.12倍、34.8倍。2016年11月21日,泰兴市环保局送达了第二次排放尾气《监测报告》,并再次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办理结果:2016年11月28日,环保局对该公司2016年11月8日废气超标排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并责令其限制生产三个月,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2016年12月5日,环保局对该公司2016年11月20日废气再次超标排放的行为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以罚款180万元(自2016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20日共9天)。
案件评析:该案中,GY公司连续两次排放尾气监测均有超标现象,环保部门依法履行了告知程序,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相应的情形,可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环境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环境违法案件频发、违法企业屡罚屡犯的一个主要原因,长期以来广为诟病。据统计,我国环境违法成本平均不及环境治理成本的10%,更不及环境危害代价的2%。企业往往只需偷排一两天,“省”下来的治污费用就会远远超过其因违法行为而承担的处罚。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前,由于法定的罚款方式单一、数额较低,低额的一次性处罚难以纠正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更不足以震慑、遏制、制裁环境违法行为。这让部分“精明”的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排污、宁可缴纳罚款也不治理污染,导致超标排污、恶意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擅自闲置环保设施等持续性环境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其结果是严重损害了环境法制应有的威严。
“按日计罚”是新环保法最大亮点之一,加大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和违法成本,建立起正确的激励导向,既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守法氛围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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