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靖江市住建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擅自进行燃气经营)
2017-12-15 10:14:47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进行燃气经营案案情简介:2016年9月8日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公安局、安监局、斜桥镇对举报人反映的顾某在自己住处大量存储液化气的行为进行查处。经查,其住处存储钢瓶共66
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擅自进行燃气经营案
 
案情简介:2016年9月8日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公安局、安监局、斜桥镇对举报人反映的顾某在自己住处大量存储液化气的行为进行查处。经查,其住处存储钢瓶共66个。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场对存储的66个钢瓶予以扣押,并向顾某送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随后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16年9月19日向顾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顾某处以人民币3500元罚款。顾某未进行陈述和申辩,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9月22日对顾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顾某履行了缴纳处罚款的义务后,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9月30日向顾某送达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被查封的66个钢瓶予以退还。
裁判结果:顾某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进行燃气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四款“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和《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并处人民币3500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近几年,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大了对瓶装燃气供应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办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的经营者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并进行处罚。这是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第一起行政强制措施案,对今后办理当事人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经营行为起了示范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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