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典型案例
2017-12-11 18:00:31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当事人系有限公司,属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多次到当事人单位宣传公积金政策、要求其办理缴存登记
案情简介:当事人系有限公司,属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多次到当事人单位宣传公积金政策、要求其办理缴存登记,但当事人一直拒绝办理。
2010年7月,公积金中心对当事人立案查处,并于2010年1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但仍不改正违法行为。2011年5月,公积金中心再次对当事人立案查处,并于2011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但仍旧不改正违法行为。
2011年8月,公积金中心第三次对当事人立案,并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于2012年3月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行政处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撤销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住所地在经济开发区,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城乡标志为城镇,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公积金中心对当事人作出的第三次罚款未违反“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公积金中心作出的泰公管罚字[2011]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不服终审判决,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泰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后决定不提请抗诉。
案件评析: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和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步较晚、住房公积金中心手段欠缺,仍有相当多的非公企业拒绝缴存公积金,以罚代缴的现象也屡见不鲜。针对当事人以罚代缴、拒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了有益尝试、对当事人先后进行了三次行政处罚,以实际行动对企业以罚代缴的行为说不,维护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积金中心第三次罚款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对此海陵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作了充分、翔实的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公积金中心对当事人涉案的罚款行政处罚与之前对当事人的两次罚款行政处罚非基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做出的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所谓独立,是指行为从开始到终结的一个完整过程。认定违法行为的终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终结,即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顺利结束,实施过程中没被执法部门发现,结束后被发现而受处罚的情况;另一种是非自然终结,即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由于执法部门的查处而终结。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处罚完毕后,又继续重复与之相同的违法行为,实际上是当事人又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是与之前被处罚行为系同类违法行为,而不能认定为同一违法行为。当事人认为住房公积金中心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规定系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与“同一类违法行为”的混淆。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但对当事人实施的同一类违法行为则可以继续处罚,以达到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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