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案例4、未批先建
2017-12-11 18:05:04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2010年某工业炉有限公司将金属覆膜、印花板生产线项目整体划整给靖江某饰材有限公司经营,该项目于2010年8月16日经靖江市环保局审批。靖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金属覆膜、印花板生产线项
案情简介:2010年某工业炉有限公司将“金属覆膜、印花板生产线”项目整体划整给靖江某饰材有限公司经营,该项目于2010年8月16日经靖江市环保局审批。靖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金属覆膜、印花板生产线项目生产工艺为:金属板-除油-脱脂-清洗-(内装板无铬、外装板含铬)钝化(经钝化液直接烘干,不清洗)-烘干-涂装油漆-烘干-冷却水喷淋(雾状)-涂装-烘干-冷却水喷淋(雾化)-贴膜-成品,与原环评生产工艺(钢卷-开卷-齐头剪切-压平缝合-脱脂-水洗-空气吹扫-化涂液化学处理-印花-固化干燥-出品)有重大变化。该单位金属覆膜、印花板生产线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的情况下,“金属覆膜、印花板生产线”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争议焦点为“金属覆膜、印花板生产线”项目生产工艺是否发生重大改变,是否需要重新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处理结果:靖江市环保局于2016年8月19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靖环罚告〔2016〕110号),告知了靖江市环保局拟对该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起听证的权利。
该单位在收到靖江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未提出听证申请,提出的申辩理由经靖江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合议,认为该单位的金属覆膜、印花板生产线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和金属覆膜、印花板生产线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故不采纳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经核定该单位金属印花板生产线项目投资为9800万元,依据泰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靖江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金属覆膜、印花板生产线项目的生产,直至验收合格。
案件评析:本案是涉及如何看待企业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典型案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关乎周边群众生活环境安全和生产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当某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要素发生重大变动时,对周围环境影响也相应变化,建设单位依法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案中,虽然江苏凯特尔新型复合饰材有限公司进行过环评且符合相关标准,但由于项目性质、生产工艺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都已变化,故该公司应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案对引导企业依法履行环评义务,切实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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