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调查队】某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
2017-12-12 14:27:14  来源:   评论:0 点击:

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案情简介:2016年7月,国家统计局泰州调查队组织对高港区某企业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报送的《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月报表》(表号V204-1)中,1月份甲规格品出厂
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企业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
 
案情简介:2016年7月,国家统计局泰州调查队组织对高港区某企业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报送的《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月报表》(表号V204-1)中,1月份甲规格品出厂价格上报数为196581元/吨,检查核实数为19658元/吨,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为900.0%;乙规格品出厂价格上报数为170940元/吨,检查核实数为16992元/吨,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为906.0%。2月份甲规格品价格上报数为196581元/吨,检查核实数为19230元/吨,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为922.3%;乙规格品出厂价格上报数为170940元/吨,检查核实数为17094元/吨,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为900.0%;《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月报表》(表号V204-2)中,丙规格品购进价格上报数为28000元/吨,检查核实数为26000元/吨,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为7.7%。
办理结果:国家统计局泰州调查队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为,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在市区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企业范围内进行通报。
案件评析:数据质量是政府统计的生命线,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该企业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到位,未按照《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报表制度》的相关要求,按照发票、合同等依据如实填报规格品价格。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运用抽样调查的方法,一个行业往往只有几家代表性的企业,如果企业报送的价格数据失真就会导致这一行业数据波动背离市场实际情况,从而误导政府决策。本案中,该企业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最高达9倍以上,属于较为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但鉴于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积极,可通过调整基期价格的方式修改调查数据。综合以上因素,国家统计局泰州调查队对该企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在市区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企业范围内进行通报。
 

相关热词搜索:市调 统计资料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