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安监局】违规动火作业案
2017-12-15 10:56:52  来源:   评论:0 点击:

违规动火作业案案情简介:A公司位于泰兴市经济开发区。2015年3月22日下午13时,生产部副部长王某安排工人来到储罐区作业,未申请动火作业证,在东侧地面进行部分管件预制工作。15时左右,赵某、汪某爬上罐顶使用
违规动火作业案
 
案情简介:A公司位于泰兴市经济开发区。2015年3月22日下午13时,生产部副部长王某安排工人来到储罐区作业,未申请动火作业证,在东侧地面进行部分管件预制工作。15时左右,赵某、汪某爬上罐顶使用角向砂轮机拆除甲醇储罐顶部的呼吸阀并安装不锈钢盲板,15时20分左右赵某在甲醇储罐顶部焊接管道,15时40分左右甲醇储罐发生爆炸,罐体飞出砸到导热油管道引发火灾,在公司及消防部门的扑救下,16时左右火被扑灭。在罐顶施工的赵某当场死亡,汪某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办理结果:该案中,A公司未制定特殊动火作业安全施工方案并落实安全防火措施,A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生产部副部长王某未能及时发现甲醇储罐实施动火作业时未开具动火作业证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015年6月8日,泰兴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王某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
案件评析: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5.2.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A公司在进行动火作业时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动火作业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在动火证的办理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章行为,致使甲醇储罐残留的易燃易爆性气体遇点火源而引发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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