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城管局】(谢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破坏绿化案
2017-12-15 11:03:3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置擅自破坏、占用城市绿化案案情简介:2011年8月28日,市**局接群众举报:位于本市**路316号门前的绿化隔离带被人破坏并私自浇筑水泥路面。经市**局执法人员的现场勘查发现:该举报
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置
擅自破坏、占用城市绿化案
 
    案情简介:2011年8月28日,市**局接群众举报:位于本市**路316号门前的绿化隔离带被人破坏并私自浇筑水泥路面。经市**局执法人员的现场勘查发现:该举报属实,市**路316号XH宾馆经营业主石某某有违法嫌疑。2011年8月29日,市**局依法受理立案。经查,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石某某为招揽顾客和通行方便,于2011年8月25日17时擅自在市**路316号XH宾馆门前破坏和占用面积14.4平方米绿化隔离带,并用水泥浇筑了路面,当日21时全部完工。
办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石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的规定,已形成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违法事实,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该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占地面积5-15平方米的,按700-900元/㎡罚款”的要求,对当事人石某某作出了罚款1152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退还占用的绿化用地、恢复原状。
2012年10月15日,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市**局向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10月29日,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定书》,并启动了行政强制执行程序。2013年3月14日,经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石某某缴纳了罚款,并于次日主动退还擅自占用的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该案结案。
案件评析:该案是一个典型的沿街门面房为招揽顾客和通行方便,故意破坏城市绿化、占用绿化用地,擅自铺设水泥路面的案件,也是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依法行政进行到底、执行到位的首个绿化案例,主要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实践意义:一是证据收集的多元化。该案案卷内除一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外,还有一份当地社区干部的调查询问笔录,及一份举报人的询问笔录;其它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平面图、现场照片、限期改正通知书、监控录像(视听资料)、(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规划资料、当事人雇佣施工工人的证言等。二是将说理式执法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在该案的查处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在与当事人的平等沟通过程中,始终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摄人”;《行政处罚决定书》采取说理式模式,尽量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从而降低后期的执行阻力。三是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在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方面符合了“合理、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达到了有据可依、标准统一、责罚得当的要求。四是申请强制执行,确保顺利结案,从而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提出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的要求。因此,对市**部门而言,过去那种依靠行政手段代替依法行政,并导致社会严重失序、法治权威受损的粗放式城管工作模式,已不能适应今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业建康发展的需求,必将被法治的方式予以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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