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区农业农村局】以案释法: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案
2020-04-28 10:31:17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2018年11月12日,某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对辖区内某农资经营店经营的标注南京远望肥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混肥料(注册商标:六朝(高氯),氮-磷-钾:12-6-7≥ 25%,肥料登记证号:苏农
   【案情简介】2018年11月12日,某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对辖区内某农资经营店经营的标注南京远望肥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混肥料(注册商标:六朝(高氯),氮-磷-钾:12-6-7≥ 25%,肥料登记证号:苏农肥(2017)准字0079号,生产批号:2018925,产品执行标准:GB15063-2009,净含量:50KG),依法进行抽样检查,并委托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检验机构2018年12月29号出具的编号为F2018HG1670号检验报告显示上述复混肥料样品总养分质量分数为16.9%,氮的质量分数为10.7%,磷的质量分数为5.4%,钾的质量分数为0.8%,其中总养分及钾的质量分数不符合标明值要求。经报局领导同意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当事人于2018年11月5日从南京远望肥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符合肥料3.5吨,购进价格为1100元/吨,销售价格为1200元/吨,截止本案立案调查时已销售出去0.4吨,获得销售收入480元。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之规定,确认当事人获得的违法所得为480元。该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随着农业的发展,各种对作物有益的肥料层出不穷,但是有利益就有造假,一些无良的小厂家生产的假肥料对作物可谓是百害而无一利,欺骗了农民的血汗钱不说,还有可能导致作物减产绝收。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建议广大农民朋友在选购肥料的时候,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一定要学会辨别,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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