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城管局】(陈正)市新能源置业违建案
2017-12-15 11:03:01  来源:   评论:0 点击:

准确快速地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违法建设案件案情简介:2016年8月31日,市**局根据市规划局函告,对市济川街道文昌路南侧、济川路西侧*号地块**小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泰兴市XNY置业有限公司

准确快速地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
过程中的违法建设案件
 
    案情简介:2016年8月31日,市**局根据市规划局函告,对市济川街道文昌路南侧、济川路西侧*号地块**小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泰兴市XNY置业有限公司有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行为,涉嫌违法,随即,市**局正式受理并立案。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4月16日,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上述处建设一幢建筑面积为123.33平方米的配电房,以及与之相连的一间建筑面积为7.5平方米的地下车库楼梯井;一幢建筑面积为22.86平方米的门卫房。以上均为框架结构,现场勘查时已完工。市规划局的函告显示,上述配电房、门卫房不影响建筑物之间的相互关系。
办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的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的规定,市**局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市规划局的函告,参照泰兴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并结合市**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关于“单位框架结构的违法建设,按建设工程造价的8%-10%罚款”的规定,于2016年9月19日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其作出了罚款10374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16年9月19日缴纳了罚款,该案结案。
案例评析:该案为市**局根据市规划局的函告进行依法查处的房地产开发类违法建设案例,这在当前全国各地房地产开发方兴未艾的情况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为政府进一步理顺行政审批、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三者的关系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该案例从立案调查至结案整个过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特别是调查取证阶段涉及到的证据比较多,比较复杂,既理顺了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该案例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提高了对查处房产开发过程中违法建设行为重要性的认识,为今后住宅组团建设行为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通过此类较复杂案件的查处,提升了城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三是该案例的顺利结案,体现了我局在确保依法行政的大前提下,力求执法效率的最大化和服务水平的优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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