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两会计收款不入账犯贪污罪被刑判
2017-12-12 09:10:56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2014年5月,泰州市审计局在对青年路西侧ABE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发现,某街道办事处两名会计涉嫌贪污,并移送检察机关。小Z是街道现金会计,是个80后。老M今年59岁, 原先是街道的总账会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泰州市审计局在对青年路西侧ABE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发现,某街道办事处两名会计涉嫌贪污,并移送检察机关。
小Z是街道现金会计,是个80后。老M今年59岁, 原先是街道的总账会计,3年前退休后,被街道返聘。2012年5月,小Z收到所辖社区居委会上交的社区车库出售款188966元。按照财务规定,现金会计在收到钱之后应该立即开收据给当事人,随后把收到的钱上缴财政。因为点钱的原因,对方没有要收据。小Z一时鬼使神差,对这笔钱动了歪心思。找到总账会计M,两人商定将188966元存到了小Z的银行卡上。时间一晃三个多月过去了,二人看到没有人问起这笔钱,就将该笔款项私分了。审计局在项目审计中,去街道核实拆迁收到款项时,二人补记了假的凭证试图蒙混过关,但审计人员的眼睛是雪亮的,发现了猫腻,依法移送至市检察院。后区检察院以两会计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在2014年12月区人民法院一审庭审中,被告人Z某、M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10年有期徒刑量刑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审法院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Z某、M某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涉案账款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案例评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案中,被告Z某、M某负责管理街道办事处公共财物,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等,Z某、M某私分的是社区居委会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属于刑法调整的公共财物范围。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Z某和M某每人私分得到的财物数额虽不足10万元,但两人是合伙共同贪污,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两人侵吞的财物总和计算量刑。
 
 
                          泰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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