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公婆离世房产起争议,姑嫂相争法官断明晰
2017-12-12 09:19:2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张老先生与李老太太有一子、四女。2000年其子不幸去世,此后二老一直与儿媳王某和孙女张某某共同生活在二老所有的位于市区某小区的房屋内。2008年、2009年张老先生与李老太太相继去世,留下该房屋一套
案情简介:张老先生与李老太太有一子、四女。2000年其子不幸去世,此后二老一直与儿媳王某和孙女张某某共同生活在二老所有的位于市区某小区的房屋内。2008年、2009年张老先生与李老太太相继去世,留下该房屋一套,后四个女儿张某甲等要求分割遗产,认为该遗产应由她们四人平分,与王某及女儿张某某无关,并要求王某尽快搬离该房屋。王某提出,其作为二老的儿媳,在二老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分得二老遗产,协商未果,四女以儿媳王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二老的遗产。
裁判结果:位于市区某小区的房屋是张老先生与李老太太的遗产。四原告依法作为两人的合法继承人,王某作为丧偶儿媳,在公婆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因其子先于二老死亡,孙女张某某依法亦可代为继承其父应当继承的份额。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四原告、张某某及王某分别继承位于市区某小区的房屋各六分之一的份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案件评析:丧偶儿媳与公婆之间不存在血缘上的关系,而是姻亲关系;所谓姻亲关系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法定继承以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为基础,正常情况下,如配偶一方死亡,随着姻亲关系的结束,另一方也就丧失了法定继承权,但是我国立法上鼓励丧偶儿媳对公婆承担赡养义务,规定了在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剥夺这种权利;且规定丧偶儿媳的继承权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同时还对什么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均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本案中,王某在丈夫去世后,毅然承担起照顾公婆的重担,并且为他们养老送终,符合《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王某的行为值得人们称赞与学习,法院判决支持像王某这样的赡养人在被赡养人死后享有继承权,亦是为了弘扬我们中华民族尊老孝亲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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