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店外占道经营案
2017-12-12 09:15:59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2017年5月18日下午16点10分,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海陵分局执法队员巡查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西路与迎春路交叉口南侧XX烧烤店时,发现该店在门外搭建帐篷,摆放桌椅、烧烤架等,随即对其进行执法检查
案情简介:2017年5月18日下午16点10分,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海陵分局执法队员巡查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西路与迎春路交叉口南侧XX烧烤店时,发现该店在门外搭建帐篷,摆放桌椅、烧烤架等,随即对其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勘查,该店经营者为杨某某,主要经营项目为烧烤食品、酒水饮料等。杨某某在其门店前搭建了帐篷一处,里面摆放了桌椅、冰箱、烧烤架等,面积约30平方米。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证物)照片等,并要求杨某某到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海陵分局服务大厅接受进一步的调查处理。2017年5月22日,杨某某到城管海陵分局服务大厅接受调查处理,形成了调查询问笔录。该案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查处,同日案件调查终结。
办理结果: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为,当事人杨某某超出门窗搭建帐篷、摆放桌椅等,已经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之规定。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参考《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拟对当事人杨某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2017年6月2日,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当事人杨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以及当事人杨某某享有的陈述申辩之权利。当事人杨某某签署放弃陈述申辩,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案件评析:店外占道经营是全国各地都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的一种危害公众利益的现象。违法当事人总是抱着“不占白不占”、“别人占了我也要占”等心理,超出店门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不仅影响市容,而且影响行人通行,造成了较差的社会影响。城管部门呼吁沿街商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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