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仲裁案例一
2017-12-11 18:44:3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周某系某厂车间工作人员,2013年9月某天中午,周某因家中来人请客,电话与车间主任请假,下午两点后其因中午饮酒不能上班,遂亲自到单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周某到达厂门口时,保安因其未提供工作证而未
案情简介:周某系某厂车间工作人员,2013年9月某天中午,周某因家中来人请客,电话与车间主任请假,下午两点后其因中午饮酒不能上班,遂亲自到单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周某到达厂门口时,保安因其未提供工作证而未准进入厂区,周某因此与保安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保安。后单位以周某在厂区内殴打他人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周某不服,诉至仲裁委,要求裁决该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某厂支付申请人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评析:因申请人打人情节轻微,并不构成刑事犯罪,被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周某对当天下午酒后在厂门口与保安发生争执的事实予以承认,但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单位平时并没有规章制度,更不知晓其中的内容。因被申请人未能向仲裁庭提供已将规章制度内容告知申请人的证据,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并未事先征求工会意见,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且解除程序不合法,故认定被申请人解除合同违法。因此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之诉请予以支持。
本案中用人单位败诉的主要原因有两点,其一,规章制度未对劳动者公示或告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要符合三个要求:(1)内容合法,即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即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3)规章制度要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其二,被申请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先征求工会同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履行通知工会这一程序的,会导致解除合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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