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以案说法(监察)
2017-12-11 18:31: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标题:靖江市***服饰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类别:劳动权益保护内容摘要(约150字):靖江市A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因恶意拖欠工人工资23万元,逃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靖江市***服饰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类别:劳动权益保护 
内容摘要(约 150 字): 
靖江市A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因恶意拖欠工人工资23万元,逃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靖江市A服饰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顾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该公司支付49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23万余元。 
  
 
作者姓名  卢枫峰 工作单位 监察大队
报送单位  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报送单位联系人  卢枫峰 联系电话 80292201
                        
                           
                   
                                报送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依法被判刑
案情简介:2015年1月12日,靖江市人社局接滨江人社所监察协理员预警,称其辖区内A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将单位机器设备转移后逃匿,拖欠40余名职工职工工资,职工情绪激动。靖江市人社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员赶到现场调查。
靖江市监察员到达该单位后,立即在现场搜集相关证据,组织职工推选4名代表配合调查取证,同时向公安部门报警。经查,该单位为自然人顾某独资的租赁企业,主营服饰加工。大部分机器设备已于1月10日夜间转移,现场仅搜集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当月部分考勤卡、单位经营业务往来信息、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没有找到财务账册、工资表等有效资料。职工反映高利贷债主多次到单位讨要债务,顾某名下唯一房产已出售,其去向不明,人社局多方联系顾某未果。
鉴于该单位负责人涉嫌逃跑、藏匿,隐匿账目、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重要资料,转移财产,拒付职工工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靖江市人社局紧急启动四方联动处理工作机制,在与公安部门对接后,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及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据,认定该单位拖欠49名职工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10日的工资共计23361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市人社局当日依法向该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在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张贴送达,该单位在规定期限1月15日到期后拒不整改,且未说明任何理由。
1月16日,因该服饰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顾某的行为涉嫌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市人社局将此案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2月2日,顾某在长途车站被抓获,2月16日被逮捕,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6月1日,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A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顾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裁决结果:法院认为,该服饰有限公司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顾某系A服饰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靖江市人民法院于8月25日依法作出了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A服饰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顾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评析:近年来,对于恶意欠薪,人民群众反响强烈,要求用刑罚手段惩治一些无良用工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呼声很高。一些人大代表、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多次提出议案、建议,指出恶意拖欠、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侵犯了劳动者获得报酬的基本人权,在仅以行政手段难以遏制此类现象发生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刑事制裁手段予以严厉打击。因此,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本案宣判后,顾某表示因自己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深表歉意,今后一定遵纪守法诚信做人。该案的宣判不仅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督促其按期发放工资,亦对广大劳动者具有一定的法治教育意义,在遭遇工资被恶意拖欠,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时,劳动者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用人单位追讨应得的酬劳。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用人单位给职工社保补贴不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
类别:劳动权益保护 
内容摘要(约 150 字): 
王某系某汽车配件公司的员工,2014年1月入职,入职后公司与其书面约定由王某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每月给其社保补贴300元,王某签字同意。2014年5月王某辞职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为其缴纳2014年1月至5月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最终,劳动监察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补缴王某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作者姓名  徐勰 工作单位 监察支队
报送单位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报送单位联系人  徐勰 联系电话 86606525
                        
                           
                   
                                报送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给职工社保补贴
不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案情简介:王某系某汽车配件公司的员工,2014年1月入职,入职后公司与其书面约定由王某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每月给其社保补贴300元,王某签字同意。2014年5月王某辞职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为其缴纳2014年1月至5月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监察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补缴王某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处理结果:劳动监察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补缴王某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案件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从这些法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用人单位与职工的约定而解除。故本案中公司给职工王某发放社保补贴不能免除为王某缴纳社保的义务,王某的投诉应予支持,故此劳动监察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补缴王某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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