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工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执行
2017-12-11 18:29:0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某单位职工顾某,于2015年2月11日5时15分许在路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顾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顾某近亲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顾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亡
案情简介:某单位职工顾某,于2015年2月11日5时15分许在路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顾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顾某近亲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顾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亡。用人单位举证顾某在2015年2月9日下班时向车间负责人请假2天,请假原因是要因办理私事,因此顾某发生事故时不是在上班途中。该单位同时提供了顾某出具的请假条和工资发放清单。顾某近亲属认为请假条非顾某本人所写,要求进行笔迹鉴定。经南京鉴定中心鉴定,认定笔迹为顾某本人字迹。人社局经调查上午上班时间为7:30。人社局依据鉴定意见及所调查的材料,不予认定顾某交通事故死亡为因工死亡。顾某近亲属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诉至XX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提交顾某的请假条、工资发放清单以证明其交通事故发生在请假期间,证据足以否定顾某近亲属之工伤主张,且其证明力亦优于顾某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行政职权正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顾某近亲属要求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人社局对顾某于2015年2月11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证据是否充分。顾某单位职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事实,但是否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发生争议,双方应当举出相应证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提供了顾某请假条和工资发放清单,证明顾某发生交通事故不在上班途中,结合顾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与正常上班时间相差两个小时,可以判断顾某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在上班途中。应当认定顾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属因工死亡。
案件启示:本案中用人单位举证过程中提供的顾某的请假条和工资发放清单对案件产生的结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用人单位规范的请假制度和办理手续让单位在案件中处在了有利地位。由于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在规定限内拒绝举证或举证不足以推翻工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将会承担不利后果。可以看出,完善的管理制度对用人单位规避用人风险的作用不可替代。不论用人单位属于哪个行业,规模大小,都应当建立健全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折不扣地执行,才能降低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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