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残联】残疾人法律优秀案例
2017-12-12 09:51:03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事)例名称:受害责任纠纷受理日期:2016年3月18日办结日期:2016年7月25日承办单位: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姓名及身份):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陆卫进律师孙晓婷(实习)律师情况简介:侯卫民,
案(事)例名称:受害责任纠纷
受理日期:2016年3月18日     
办结日期:2016年7月25日
承办单位: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姓名及身份):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 
陆卫进律师
                                  孙晓婷(实习)律师
 
情况简介:
侯卫民,男,汉族,残疾人证号32102419600528201344,住址靖江市靖城街道办事处进步村侯家埭4号。
2014年3月7日,侯卫民受雇为江苏星辰高速电机有限公司车间立模时,从7米高的脚手架上坠落,伤情严重。2015年9月,侯卫民经专家评定为肢体残疾四级。在治疗过程中,高额的医药费成为侯家巨大的经济压力,而因赔偿款具体数额和责任分配问题,施工单位和工程承包人互相推诿,侯卫民的赔偿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2016年3月,侯卫民来到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中心将此案指派给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陆卫进、孙晓婷(实习)律师。经过律师多方取证、争取权益,该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侯为民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详细情况:
意外坠落,落下残疾
侯卫民是一名木工师傅。2014年3月7日,侯卫民经人介绍,前往江苏星辰高速电机有限公司参与该公司车间的木工工程相关的立模工作。当天早晨8时左右,侯卫民不慎从7米高的脚手架上坠落,工友急忙将他送至靖江市中医院治疗,经过治疗,出院后的侯卫民生活不能自理,工作也无法继续。2015年9月,侯卫民参加市残联组织的残疾集中评定,经专家诊断,因腰I骨折术后,双下肢肌力IV级,被评定为肢体残疾四级。在事故之前,侯卫民是家里的顶梁柱,妻子患有严重的腰椎盘突出不能做重活,儿子刚参加工作,尚未稳定,侯家的生活每况愈下,十分艰难。
 
赔偿无果,求助法援
事故发生后,高额的医疗费更是让侯家走投无路。侯家的亲属多次与施工单位和承包人进行协商,但是各方互相推诿责任,不愿给付,期间多次报警协调,该工程的承包商预付了部分的医疗费,但是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责任划分始终没有最后确定。侯家为了赔偿的事宜多方奔波,始终未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因为经济困难又承担不了律师费用。2016年3月,侯家在街道办事处残联的介绍下,来到了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过条件审核满足法援条件,此案件被交由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陆卫进、孙晓婷(实习)律师办理。
 
多方取证,保障权益
在案件取证中,承办律师了解到侯卫民在受伤前一直典居,律师特意找到原租处,复印了租房协议和房屋产权证,并向周围群众了解情况。而且案件中,介绍侯卫民前往做工的孙建国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进行取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更好的维护侯卫民的权益。2016年3月25日,首次开庭,律师依据事实,在江苏星辰高速电机有限公司、刘振军、张树红三被告的基础上,要求增加被告孙建国。为送达诉讼文书,多方努力,最终陪同法官到孙建国的户籍所在地张贴公告。
 
艰难调解,妥善解决
2016年7月15日,该案件第二次开庭。庭审中,江苏星辰高速电机有限公司、刘振军、张树红三被告一致承认孙建国和侯卫民均为张树红雇请来做工的,并同意共同承担对侯卫民的赔偿责任。律师将侯卫民的具体情况详细陈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3个多小时的反复权衡,最终在法官和律师的协调下,原、被告双方就意见达成一致。根据侯卫民各项损失共计471594元,由被告刘振军赔偿145000元,张树红赔偿170000元,星辰公司赔偿85000元。约定2016年8月30日、9月30日前各支付100000元,10月30日前支付69000元。
目前,该案的赔偿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案件点评:天灾人祸无情,法律依法保障,法制社会下,残疾人各项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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