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城管局】(陈峰)市建宏废旧金属回收站堆放物料案
2017-12-15 10:57:5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将服务意识贯穿于执法工作全过程顺利处置擅自堆放物料案案情简介:2013年9月23日,泰兴市**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泰兴市JH废旧金属回收站(经营者:张某某)在市济川街道大庆西路**号*幢109、111室

将服务意识贯穿于执法工作全过程
顺利处置擅自堆放物料案
          
                               
    案情简介:2013年9月23日,泰兴市**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泰兴市JH废旧金属回收站(经营者:张某某)在市济川街道大庆西路**号*幢109、111室外的公共空地上堆放了大量的废旧物料(占地面积72平方米)。随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其立即停止并纠正上述违法行为。2013年12月18日,在执法人员多次上门督促张某某停止违法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市**局正式予以立案查处,同时向张某某下发了《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限期清理决定书》,并责令其于2013年12月19日24时前自行清理。
办理结果:针对张某某不是不想清理室外的物料,而是清理后无处放置的问题,市**局执法大队负责人主动为张某某联系了一处为经营户提供仓储、转运服务的空场地。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上述处堆放的物料清理完毕。鉴于当事人擅自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规定,市**局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关于:“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结合市**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600-1000元”的规定,于2014年1月7日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其作出了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当事人于2014年1月8日缴纳了罚款后结案。
案件评析:长期以来,**部门在处理该类违法行为时,大多采取集中整治、强行扣押等粗放式行政管理手段,虽见效快,但效果差,回潮现象普遍,负面新闻不断,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在该案的查处过程中,由于张某某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执法人员主要采取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对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并对其本人不配合调查的过程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二是邀请社区和周围的部分群众作为见证人,上门对张某某进行宣传教育,并告知张某某:即使你拒绝配合调查,我们根据掌握的现场勘查、音像照片、旁证材料等证据,并借鉴刑法中“没有被告人的供述,有确凿的证据,同样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规定,可以直接依法实施处罚。三是邀请当地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和舆论攻势下,张某某被迫到执法中队办公室配合调查、询问。
该案例主要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实践意义:一是增强了**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意识和信心,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率,重塑了部门形象;二是充分认识到坚持群众路线、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促进作用;三是该案作为市**局依法查处占道堆放物料类违法案件并顺利结案的首例,其取得的成效对当前及今后**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具有深远的影响和实际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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