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区农业农村局】以案释法:经营涂改标签的种子案
2020-04-28 10:32:19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2018年3月16日,某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对农资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某农资门市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25袋镇稻99水稻种子<生产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C(***)农种许字(2016)第
  【案情简介】2018年3月16日,某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对农资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某农资门市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25袋“镇稻99”水稻种子<生产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C(***)农种许字(2016)第0002号,商标:***,净含量:10公斤>,信息代码(二维码)单独缝制在袋口,没有直接印制在种子包装袋表面,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经营涂改标签的种子之违法行为。2018年3月16日,经报请领导批准依法立案,该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向标称生产企业“********”发出了《产品确认通知书》,请生产企业在3月31日前确认是否为该单位生产。该企业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标称企业生产。
  【调查与处理】经调查:该批水稻种子是当事人2018年3月14日从******购进的,总共购进25袋计250公斤(10公斤/袋),进价5.60元/公斤,截至案发未销售。拟销售价格6.40元/公斤,货值金额为1600元。鉴于当事人所销稻种截至案发未销售给农户,未给农业生产带来损失,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认错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该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包装的种子,标签应当直接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可以不包装销售的种子,标签可印制成印刷品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上,也可以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或者补充标签内容的,按涂改标签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涂改标签的。
  【典型意义】种子是一种具有生命力的特殊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替代的必须物质,是实现农作物高产优质的内因,是各项技术措施的核心载体,更是决定农作物产量和质量的关键因素。由于种子涉及千家万户农民的利益,关系到粮食生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因此,种子一直是社会高度敏感的涉农话题,一旦出现种子事故,将会给农民群众、给社会、给国家造成极大损失。由于当事人疏于管理,没有把好进货关,所以理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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