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计委】案例评析典型案例1
2017-12-12 09:37:57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标题:某医院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案类别:医疗违法行政处罚内容摘要(约150字):2016年10月10日,卫生监督员对泰州市某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 某医院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案
类别:医疗违法行政处罚
内容摘要(约 150 字):  2016年10月10日,卫生监督员对泰州市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在该院一楼药房查见患者左某、鄂某等人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4张,签名医师有宋某、邵某、郑某3人,未查见上述签名医师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证明。
    经调查确认:该医院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处罚决定: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作者姓名  孙玉萍、刘洋 工作单位 泰州市卫生监督所
报送单位  泰州市卫生计生委  
报送单位联系人  王文来   联系电话  86393511  
                        
                           
                   报送单位(盖章)
           2017年6月27日  
 
 
某医院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案
 
[案情介绍]
2016年10月10日,卫生监督员对泰州市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在该院一楼药房查见患者左某、鄂某等人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4张,签名医师有宋某、邵某、郑某3人,未查见上述签名医师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证明。
经调查确认:该医院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处罚决定: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一份典型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违法案件,从中折射出来的一些问题令人深思。
一、案由新颖
国家对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施着严格的管理。医师必须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师必须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相对于其他处方药而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类精神药品具有患者需求小、临床用量少、医疗机构本身管理比较严格等特点。因此在日常监督中,基层卫生监督更多注重的是对医师有无处方权、是否超权限开具抗菌药物等的监管,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管反而有所忽视。本案是一起日常监督检查中偶然发现的违法案件,也是我市查处的第一例违法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案,提醒广大卫生监督员切不能忽视对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适用正确
(一)当事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于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违法行为,《处方管理办法》中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并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制订了相应罚则。《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缺乏对医疗机构违规使用麻精药品的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中,只规定了执业医师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却没有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执业医师在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并非个人行为,而属于职务行为。医师未取得资格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首先说明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混乱,没有落实好主体责任;其次才是医师缺乏相应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本知识。因此,首先应当追究的是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其次才是追究执业医师的法律责任。如果只追究执业医师的责任,而不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属于本末倒置、避重就轻,而且不能从源头上引起医疗机构的重视,不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
三、处方管理系统存在漏洞
案件查处过程中,我们发现医师邵某在同一天、为同一名患者开具了2份一模一样的电子处方,2张处方的病历号、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均相同。其中,1张处方经药师审核调配、复核发药给患者;另1张处方未经收费、发药,经查实为无效处方。由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特殊功能,常有不法之徒觊觎。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如果临床医师可以随意开出2张一模一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电子处方,说明医院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系统存在漏洞,必须认真加以重视,防范此类事件发生。
[思考建议]
为规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提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质量,促进临床合理应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实施着严格的管理。本案是我市查处的首例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案件,给我们带来很多的思考和收获。
一、不同法规之间应当配套衔接
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处方管理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处都有所涉及。但是受诸多主客观条件限制,这些法规、规章之间存在一些衔接不够、协调不够的方面。立法机构要对相关法规进行定期跟踪和适时性评价,加强不同法规之间的衔接和配套协调,处理好不同法规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卫生计生立法的科学化水平。
一、同一法规内部应当前后呼应
《处方管理办法》对药师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前后不一致。在对药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权的管理时,要求药师必须取得相应的调剂权。但是,对药师擅自调剂的法律责任时,只要求药师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却不要求药师必须取得相应的调剂权,给监督管理带来难度。建议加强法规内部的前后协调,增强法规的执行力。
三、以案释法,加强普法宣传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生动翔实的案例,加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力度,以案释法,以案解惑,教育基层医疗机构、临床医生、一线药师主动学法、自觉守法、绝不违法,实现法律的教育和指引作用。
四、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意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医疗机构是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必须要强化主体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从提高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保障民生的高度,做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处方管理办法》等的要求,加强对本院医师、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任何医师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任何药师未取得资格不得擅自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五、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等的监督执法力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屡教不改的,要从严执法、从重处罚,绝不姑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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