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区】超市不得虚构原价进行价格欺诈
2017-12-12 15:31:44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标题:超市不得虚构原价进行价格欺诈类别:行政执法案件内容提要(约150字):根据举报人举报,某区物价局检查分局对某超市开展的促销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发现本案当事人存在对旺尚旺至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超市不得虚构原价进行价格欺诈
类别:行政执法案件
内容提要(约150字):
根据举报人举报,某区物价局检查分局对某超市开展的促销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发现本案当事人存在对旺尚旺至臻金雕复合钢炒锅、振能两层蒸锅、卡拉羊双肩包等商品虚构原价进行价格欺诈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某区物价局案审小组案审会审议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5000元。
作者姓名 樊成功 工作单位 高港区物价局
报送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送单位联系人 何荣蔚 联系电话 86966184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超市不得虚构原价进行价格欺诈
 
案情简介:根据举报人举报,某区物价局检查分局检查人员依法对某超市的促销行为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价格行为:
1、标价签为旺尚旺至臻金雕复合钢炒锅32cm的商品标示“促销95元,原售价114.8元”,销售记录显示该商品只于8月2日以95元的价格销售了一件。
2、标价签为振能两层蒸锅的商品标示“促销价79元,原售价97.5元”,销售记录显示该商品只于8月17日以79元的价格销售了一件。
3、标价签为cx5558卡拉羊双肩包的商品标示“促销价129元,原售价198元”,销售记录显示该商品只于8月23日和26日以129元的价格各销售了一件。
4、标价签为恒源祥十孔枕的商品标示“促销价65元,原售价78元”,销售记录显示该商品无销售。
办理结果: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某区物价局案审小组案审会审议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5000元。
案件评析:本案当事人属商品零售企业,其价格行为应该严格遵守《价格法》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的有关规定,《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国家发展改革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低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本案当事人所标示的原价在本次活动前均无销售记录,其价格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指的“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对于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10%”
本案当事人在本次检查过程中,对上述查出的问题积极进行了整改,对举报人也给予了适当的赔偿,争得了举报人的谅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了价格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某区物价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了减轻行政处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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