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区】驾驶证被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三者险能否免责
2017-12-12 15:41:44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标题:驾驶证被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三者险能否免责类别:机动车交通事故类内容提要(约150字):栾某与季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栾某死亡。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驾驶证被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三者险能否免责
类别:机动车交通事故类
内容提要(约150字):
栾某与季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栾某死亡。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  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法院判决,三者险赔付责任不应免除。
 
 
 
作者姓名 冀小燕 工作单位 高港区人民法院
报送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送单位联系人 何荣蔚 联系电话 86966184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驾驶证被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三者险能否免责
 
案情简介:2016年5月10日7时15分左右,栾某驾驶轿车行驶至高港某路段时,与同向的季某驾驶的轿车发生刮擦,致栾某轿车失控后又与许某停放在路边的牵引车、半挂车发生碰撞,致栾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栾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季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许某在此事故中负栾某损失的次要责任。季某所驾车辆轿车为其妻所有,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保险金额500000元的三者险,季某有C1驾驶证,事故发生前因累计记分23分其机动车驾驶证被交警部门扣留。《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投保单中声明栏中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作了特别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投保人签名处署名为季某妻子姓名,保险公司认可上述签名非季某妻子所签。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声明栏处代签名的,或代签投保单的,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仅表明其愿意订立该保险合同,是对代签保险合同行为的追认,保险合同对其生效,但不能因此认可投保人认可保险人已经向其履行了保险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上述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虽系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但保险公司仍有义务对其作出提示,但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可以适当减轻,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向投保人尽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上述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仍应依据三者险保险合同予以赔付,遂判令保险公司在上述车辆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损失。
案件评析:商业三者险应否赔付问题,即免责条款效力认定,在尊重契约自由原则的同时,应注重对保险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同时亦应由保险公司就上述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进行举证。本案中三者险免责条款“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三者险不予赔偿”,因该免责情形为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公司仍需对上述免责条款进行提示,但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可以适当减轻。本案中,保险公司认可投保人声明栏处季某之妻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主张季某之妻缴纳保险费视为其认可保险公司已向其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实践中,保险合同代签名的地方可能会有两处;1,以订约人身份在投保单相应部分签章,2、在“投保人声明栏处签章“。两处签名的目的和意义不同,在发生代签名现象后认定投保人以缴纳保险费的行使追认的效果亦不同。投保人声明栏处代签名的,或代签投保单的,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仅表明其愿意订立该保险合同,是对代签保险合同行为的追认,保险合同对其生效,但不能因此认可投保人认可保险人已经向其履行了保险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在字体、颜色上虽作区分,但未有证据证明上述条款已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故上述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三者险赔付责任不应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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