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 |||
类别:交通违法犯罪 | |||
内容提要(约150字):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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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爱兵 | 工作单位 | 交警二大队 |
报送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 ||
报送单位联系人 | 何荣蔚 | 联系电话 | 86966184 |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2017年02月02日17时43分左右,刘某驾驶苏MXXXXX小型轿车沿锦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泰州大桥北路段时,与前方由东向西在斑马线上推行人力三轮车的韩某发生事故,致双方车辆损坏,韩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刘某驾车逃逸。
办理结果:2017年2月2日17时43分左右,市民们正沉浸在春节节日的祥和气氛中,民警接到110指令称:在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锦江路有一辆轿车撞三轮车后驾驶逃逸,该事故致三轮车推行人韩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事故民警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察,结合现场遗留碎片,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开展走访摸排,确定肇事车辆来去的路线。最终于次日10时将嫌疑人刘某在其家中抓获,刘某供认了肇事逃逸并将车辆隐藏的全部经过,民警在其老家院内查获被遮盖的嫌疑车辆,成功破获此案。
案件评析: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有情况措施不力,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依法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刘某除了面临高额的赔偿费用,还将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