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区】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仅凭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能否推定双方存在利息约定?
2017-12-12 15:44:12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标题: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仅凭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能否推定双方存在利息约定?类别:民间借贷类内容提要(约150字):当事人李某与陈某因借款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双方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仅凭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能否推定双方存在利息约定?
类别:民间借贷类
内容提要(约150字):
当事人李某与陈某因借款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双方是否存在口头利息约定,被告的还款系偿还本金还是偿还利息。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借款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日期,故对陈某主张的起诉之前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陈某可以从起诉之日起,要求李某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
 
作者姓名 卢春明 工作单位 高港区人民法院
报送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送单位联系人 何荣蔚 联系电话 86966184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仅凭借款人的还款
情况能否推定双方存在利息约定
 
案情简介:2014年3月23日李某作为借款人向陈某出具150000元借条一份,2014年8月22日李某作为借款人又向陈某出具100000元借条一份,该两份借条中均未载明借款利息、还款日期。款项出借后,从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李某陆陆续续向陈某转账合计141500元,转账金额中出现了2250元、3000元、3750元、10000元、5000元、20000元等数额。陈某认为,其出借款项给李某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按月支付利息,并且也得到实际履行,李某给付的141500元款项中,除8000元系偿还借款本金外,其余均是偿还利息。因李某未能继续还款,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给付借款242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支付利息。李某辩称,其向陈某的所有转账金额141500元,均是偿还借款本金,双方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陈某主张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李某向陈某借款250000元,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均无异议,并有借条为证,应予以认定,李某应负清偿责任。但两份借条中均未载明利息约定,陈某对其所称借款时双方口头利息约定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某对此又予以否认,且仅凭李某向陈某的转账时间及转账金额,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利息约定,故对陈某所称借款时双方存在口头利息约定,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借款未约定利息,系无息借款,故李某向陈某转账的141500元,应当在陈某主张的250000元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李某尚欠陈某借款本金108500元应予偿还。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借款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日期,故对陈某主张的起诉之前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陈某可以从起诉之日起,要求李某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双方是否存在口头利息约定,被告的还款系偿还本金还是偿还利息。对此,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但本案借条中并未载明利息约定,原告也未能对其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利息约定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又否认借款时双方存在口头利息约定,仅凭被告的还款记录,并不能推定出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利息约定。对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有关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利息约定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的还款应认定为系偿还借款本金。在出借款项时,如果约定了利息,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以避免今后发生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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