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区】销售含有药物成分保健品并宣称能治疗疾病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
2017-12-12 15:47:22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标题:销售含有药物成分保健品并宣称能治疗疾病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类别:食品药品犯罪内容提要(约150字):食品在标签、说明书中不得声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功能。如果保健食品中非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销售含有药物成分保健品并宣称能治疗疾病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
类别:食品药品犯罪
内容提要(约150字):
食品在标签、说明书中不得声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功能。如果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又宣称具有治疗功效,足以使消费者将其认作药品购买,应以假药论。行为人未从正规进货渠道、未按规定检查相关证照、明知是食品批号却又宣称能够治疗疾病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藏方骨痛宝双蛇全蝎丸等保健食品,构成销售假药罪。
 
作者姓名 蒲阳 工作单位 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报送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送单位联系人 何荣蔚 联系电话 86966184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销售含有药物成分保健品并宣称能治疗疾病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
                 
案情简介: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邵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谎称是郑州康为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以“邵兵”、“李志远”等虚假身份推销蛇蝎筋骨宁双蛇全蝎胶囊、灵丹疼康王双蛇全蝎丸等产品,后又从网上购买原料药,采取自行印制包装盒、说明书、打码等手段进行包装生产,并向高港区、兴化市等地药店和个人销售假药共计7447盒,得款共计人民币67275元。公安机关在其租住房内扣押灵丹疼康王双蛇全蝎丸等假药869盒。在此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孙某某、冯某某、徐某某作为相关药店的负责人及药师,未尽审查义务违规从邵某某处进货,并在明知上述假药为食品批号却又宣称能治疗疾病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
裁判结果:该案是高港区首例生产、销售假药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邵某某当庭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他四人被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缓刑,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相关活动等刑罚。
案件评析:假药,不但危害身体健康、更会延误自身病情的诊治。一些假药,不含任何药物成分,根本不能治病。一些假药,看起来含有能治疗疾病的成分,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管控,对药品含量、成分缺乏精确的计量和控制,实际对人体的伤害更大,实际上也不能治病,轻则贻误治疗最佳时机,重则病情越严重,对身体越有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于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具备相对应产品宣称的治疗功效,足以使消费者将其认作药品购买的,具有药品特征,应按药品管理。蛇蝎筋骨宁等产品中非法添加了止痛药物成分,并宣称能够治疗关节炎等疾病,具有药品特征,应按药品管理。《药品管理法》第48条具体规定假药的类型,其中,依法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过批准生产用于人体的药品,以假药论处。本案中的上述产品,未经合法企业生产、也未取得相关批准,属于假药。
生产假药,是指制造、加工、配制、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者特定药品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将药品原料进行包装和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也属于生产假药;销售假药,是指有偿提供药品的行为。被告人邵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以虚假身份推销假药,并从网上购买原料药,采取自行印制包装盒、说明书,自行打码等手段进行包装生产,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邵某某至兴化市、常州市相关药店销售上述假药,被告人朱某某、冯某某、孙某某、徐某某作为药店负责人、药师,未审查相关证件违规进货,在明知上述假药为食品批号却又宣称能治疗疾病的情况下,仍对外进行销售。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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