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区】受害人被甩出车外又被该车撞死的法律适用问题
2017-12-12 15:46:37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标题:受害人被甩出车外又被该车撞死的法律适用问题类别:机动车交通事故类内容提要(约150字):2015年7月20日4时许,刘某某驾驶其父刘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拉货从湖北到江苏,刘某在车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受害人被甩出车外又被该车撞死的法律适用问题
类别:机动车交通事故类
内容提要(约150字):
2015年7月20日4时许,刘某某驾驶其父刘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拉货从湖北到江苏,刘某在车的卧铺位置休息。后乘客刘某因司机避让前方无名氏被甩出车外后又被该车撞死,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车外受伤,应当认定该受伤人员已由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应当属于交强险的保障对象。
 
 
作者姓名 何芬、戴小红 工作单位 高港区人民法院
报送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送单位联系人 何荣蔚 联系电话 86966184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受害人被甩出车外又被该车撞死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情简介:2015年7月20日4时许,刘某某驾驶其父刘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拉货从湖北到江苏,刘某在车的卧铺位置休息。当车行驶至江苏某交叉路口处,看到前方10米左右有一个人睡在路上,刘某某为避让该无名氏,匆忙中本能地向右猛打方向,因车辆自身重量较大且转换方向过急,造成车辆失控翻倒,撞到路右侧的护栏上。刘某某被甩出车外,趴在路上5-6分钟才站起来,急忙在路上拦了一辆面包车,请求报警,突然发现父亲刘某不见了。当施救车将半挂车车厢吊起后,才发现刘某被压在货物及车厢下面,已死亡。根据尸检报告,刘某系因外力撞击致死。经交巡警部门认定,躺在路面上的无名氏系被另一车辆撞击致死,该车辆肇事后逃逸。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交强险的保障对象应为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对于本车人员的理解,应为保险事故发生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所有人员。本案中,刘某因司机避让前方无名氏被甩出车外后又被该车撞死,虽然刘某没有与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但其被甩出车外过程中所处的位置已离开机动车的车厢。故,在本起发生交通事故的瞬间,刘某已从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转化为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应当属于交强险的保障对象。据此,法院结合当事人诉求,组织双方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家属支付22万元赔偿金。
案件评析:“交通事故发生时”不应局限于事故开始这一时间点,而应理解为事故从开始到结束这一时间段。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车外受伤,应当认定该受伤人员已由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首先,将刘某认定为第三者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本车人员,会因特定时空条件发生变化。就本案而言,刘某的身份具有特殊性。事故发生前,其为乘坐人,毫无疑问属于本车人员;事故过程中,司机因避让路人,刘某被甩出车厢,此时为非本车人员,刘某的位置发生了从车内到车外的变化,而其受伤也发生在车外,其身份只能是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其次,本案中,对于本车人员,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刘某与保险公司相比居于弱势地位,如果两方就第三者的界定发生争议,鉴于法律规则不明确而司机与保险公司赔偿能力的巨大差别,可补充适用公平原则,作出有利于弱势一方的解释,符合交强险设立本意,有利于保障受害人亲属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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