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公证处】公证法律意见书解决继承存款难题(以案释法)
2017-12-12 15:56:3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张某家住海陵区城东农村,生前未婚无子女,其死亡时已经八十五岁,张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张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其死亡,由于张某无儿无女,生前按农村习俗由其侄子张*林养老送终,
案情简介:张某家住海陵区城东农村,生前未婚无子女,其死亡时已经八十五岁,张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张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其死亡,由于张某无儿无女,生前按农村习俗由其侄子张*林养老送终,张某死亡后遗留人民币陆仟多元钱在某银行,张*林去领取存款时,银行要求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才能领取。
办理结果:张*林来江苏省泰州市海成公证处说明情况后,因张某无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存款,公证处无法办理继承公证,建议其向法院去咨询下,可张*林说为了这别钱已经跑了好多路,再说上法院打官司我们老百姓都怕,希望公证处能帮助解决。为了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发挥公证服务群众的价值,公证处经过研究决定,大胆尝试采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帮助当事人解决难题。
公证处首先与银行进行沟通达成可以采取法律意见书的共识,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和199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寻找收集有关证据,并到张某所在村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形成多份详细的询问笔录,在证据合法、充分的基础上,查明确认了张某的婚姻、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有关情况和张*林一人对张某的扶养养老送终的有关事实,最终顺利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首先详细说明有关证据材料收集情况,然后经过审核确认相关事实,最后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及最高院的复函,确认张某遗留的人民币陆仟多元钱银行存款全部由其侄子张*林一人分得。
张*林拿到《法律意见书》到银行顺利领取了陆仟多元钱,并当即到公证处对公证员表示由衷的感谢,感谢公证处为老百姓解决了大难题,并称赞公证处是为民服务的好标杆。
案件评析:自从中国公证协会出台《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后,当事人办理小额银行存款继承公证确实方便了不少,大部分的“死钱”都变活了,老百姓对这项便民举措也是交口称赞,公证处办理小额银行存款继承公证也是服务供给侧改革的一项有力举措,有效降低了当事人成本和提高了公证效率,是公证产品供给创新的大胆尝试。对无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存款,公证处尝试运用法律意见书来解决当事人难题,是小额银行存款继承公证的有效补充,从而达到了公证服务小额银行存款的全方位。出具这样的法律意见书,一是要配合当事人与使用部门沟通,得到使用部门的认可;二是当事人要提供客观真实充分的证据,公证处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达到案件事实清楚;三是如当事人之间有纠纷,公证处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要建议当事人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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