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以案释法消费维权类:王海华
2017-12-15 15:34:32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标题:快递公司丢失寄件人物品应承担赔偿责任类别:消费维权类内容摘要(约150字):消费者交邮的物品被快递公司给弄丢了,该如何维权?王某将价值4870元的皮风衣交快递公司邮寄,结果被弄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 快递公司丢失寄件人物品应承担赔偿责任
类别:消费维权类
内容摘要(约 150 字): 
消费者交邮的物品被快递公司给弄丢了,该如何维权?王某将价值4870元的皮风衣交快递公司邮寄,结果被弄丢,与快递公司协商未果遂诉来法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丢失应按双方事先的约定赔偿。没有约定,赔偿方式有两种:寄件人为快件保价的,按保价金额赔偿;没有保价,依据《邮政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赔偿。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认定应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赔偿。   
作者姓名   王海华 工作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报送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报送单位联系人 市法院政治处 联系电话 0523-83329650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快递公司丢失寄件人物品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3年11月2日,王某在唯品会网站订购了两件长袖皮草风衣,每件价格为2435元,合计总价4870元,并通过支付宝完成付款。交易成功后,王某于当月4日收到货物,后因尺寸不适与唯品会协商退货,唯品会予以同意。王某于5日通过某快递公司将两件皮草风衣寄回唯品会退货服务部,支付运费5元,未保价。某快递公司在收货当日将货发往泰州,次日该货物抵达上海,后无故丢失。关于包裹丢失的问题,快递公司承认原告通过该公司邮寄包裹并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是事实,但王某不能证明包裹内的物品就是两件皮草风衣,另外,因为王某对包裹内的物品未保价,根据国家邮政法的规定,快递公司只能赔偿运费的3倍,即15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寄件人交快递公司邮寄的物品丢失应当适用《邮政法》还是《合同法》调整。某快递公司系经营国内快递业务的民营企业,不是《邮政法》中特指的邮政企业,故本案不适用《邮政法》中关于未保价物品丢失只赔偿3倍邮费的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某快递公司虽然在服务协议中约定了未保价物品丢失只赔偿3倍邮费,但该条款减轻快递公司责任,限制寄件人权利,故属无效条款。快递公司在邮寄过程中将王某的货物丢失,存在重大过错,故对王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主张交邮的物品为皮草风衣2件,价格为4870元,有唯品会订单及订单详情、工商银行扣款证明、邮寄回单等证据佐证,故快递公司应当照价赔偿王某的损失。
案件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寄件人交快递公司邮寄的物品丢失应当适用《邮政法》还是《合同法》调整。《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但该法第八十四条又规定,邮政企业,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合资企业、控股企业。本案被告系民营企业,不属于《邮政法》规定的邮政企业,故不适用该法中关于3倍邮费赔偿限额的规定。快递服务合同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但双方的权利、义务类似于运输合同,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的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相关热词搜索:海华 兴化市 消费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