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露天焚烧垃圾行政处罚案
2017-12-15 15:24:13  来源:   评论:0 点击:

露天焚烧垃圾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2016年7月20日,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戴窑镇联葛村有塑料焚烧,黑烟滚滚。随后执法人员找到位于戴窑镇联葛村的XX有限公司,经检查,发现在该公司厂区南侧有一处经焚烧后清理过的
露天焚烧垃圾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16年7月20日,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戴窑镇联葛村有塑料焚烧,黑烟滚滚。随后执法人员找到位于戴窑镇联葛村的XX有限公司,经检查,发现在该公司厂区南侧有一处经焚烧后清理过的痕迹,经向公司负责人问询,该负责人承认将分拣废旧塑料产生的边角料堆放在厂区南侧焚烧,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环保局于2016年7月20日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制作了《XX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XX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XX单位调查询问笔录》,调取了XX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拍摄照片一张。经调查,XX有限公司将分拣废旧塑料产生的边角料堆放在厂区南侧焚烧,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2016年7月29日,环境保护局向XX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将分拣废旧塑料产生的边角料堆放在厂区南侧焚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焚烧废旧塑料,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案件评析:在我国城市和乡村,许多人对垃圾的露天焚烧见怪不怪,并不清楚其危害。XX公司焚烧废旧塑料边角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明知焚烧垃圾会产生大量烟尘废气污染环境,还要随意焚烧,在利益与环境保护中,选择了宁愿牺牲环境也要争取利益最大化。其实,垃圾露天焚烧对环境与人体健康的威胁非常大,焚烧垃圾向大气排放的有害污染物至少有20多种,如果达到一定的浓度,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该案的意义在于,让企业付出经济上的损失外,更要让企业主知道违法所承担的不仅仅是经济损失,还要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由此对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对其他企业也能起到一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提醒企业和民众要重视垃圾焚烧问题,改变焚烧陋习。同时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我们也要做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普法宣传,为群众提供学习法律的途径,提高广大群众相关的法律法规意识,增加法律知识储备,减少或避免环境不良行为,共同创造出秩序良好、环境优美的生态文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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