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兴化某房产项目工程3至9号楼瓦、木工双承包人虞某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
2017-12-15 15:32:37  来源:   评论:0 点击:

兴化某房产项目工程3至9号楼瓦、木工双承包人虞某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案情简介:2015年2月14日,劳动者投诉兴化某房产项目工程3至9号楼瓦、木工双承包人虞某拖欠李某等176名农民工2014年春节后至2015年2月
兴化某房产项目工程3至9号楼瓦、木工双承包人虞某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14日,劳动者投诉兴化某房产项目工程3至9号楼瓦、木工双承包人虞某拖欠李某等176名农民工2014年春节后至2015年2月期间的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119.22万元,虞某在该项目工程支付的工程款已不够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向虞某支付了工程款)。为逃避支付,2015年2月13日借故离开兴化、选择逃匿。兴化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与其联系,虞某仍然逃避,拒不配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办理结果: 2015年2月15日,兴化市人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虞某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承包人在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支付李某等176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119.22万元,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同时,依法责令施工单位在工程款范围内垫付60.97万元)。然虞某逾期并未履行本指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的“数额较大”情形:“(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2月17日,兴化市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15年3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虞某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同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被上海警方抓获归案。经人社、公安部门艰苦工作,2015年3月9日承包人虞某的家属筹集资金,于2015年3月11日将剩余农民工工资报酬58.25万元补发到位。
2015年8月14日,兴化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等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虞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案件评析:此案涉及的承包人虞某对工程监督管理不力,导致亏损,加上法律意识不强,不顾及农民工权益,将自身应承担的风险强加于劳动者,加上工程款的支付管理上存在漏洞(不顾及农民工工资报酬,只用于支付材料款项或挪作他用),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给社会造成了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其最终处理结果真正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不仅达到严惩恶意欠薪的目的,也体现了法律的威慑力,更维护了法律权威。此类案件告诉我们执法人员要加大宣传普法力度,对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加大查处力,同时,建筑主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要依法、合法承包或转包,要重视农民工工资报酬问题,强化《江苏省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发放与使用,将农民工工资报酬通过考勤制度、管理制度、申报制度及财会制度纳入管理。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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