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2017-12-15 15:33:28  来源:   评论:0 点击:

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案情简介:2017年3月2日兴化市卫计委卫生监督员在兴化市英武北路某行医点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行医点大门朝西,门口有红十字标志;室内有6名患者正接受输液;南侧靠墙
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情简介:2017年3月2日兴化市卫计委卫生监督员在兴化市英武北路某行医点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行医点大门朝西,门口有“红十字”标志;室内有6名患者正接受输液;南侧靠墙的一张诊疗桌上有听诊器、血压计等医疗器械;从诊疗桌抽屉中查见记账本一本和数张购药发票;桌下垃圾桶内发现有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等医疗废弃物;诊疗桌后药品柜内有数种药品,室内东墙内侧查见数箱药品(药品、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现场有一名执业人员唐某,未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等资格证书;未查见该行医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过程中拍摄照片10张。现场对唐某询问调查得知,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行医点开展诊疗活动。卫生监督员对唐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行医点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当场作出责令其停止诊疗活动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对相关证据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在现场张贴取缔公告。2017年3月6日、3月13日再次对唐某深入调查得知,唐某在2012年6月因无证行医受到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从2014年初起再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行医点开展诊疗活动,违法所得累计为贰万零贰佰叁拾陆元整。
办理结果:唐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唐某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贰万零贰佰叁拾陆元整;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兴卫医证保决【2017】第101号) 清单中的药品、器械;3、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按照2017年3月2日兴化市卫计委对其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1703020401)的要求立即停止诊疗活动。
唐某在收到“卫生监督意见书”后,自动撤除了行医点门前的标牌标识,撤去了室内与医疗行为有关的物品。在兴化市卫计委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无证行医由于行医人员资质、诊疗操作、消毒措施、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不符合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秩序,存在极大的医疗安全隐患,严重危害群众的就医安全,对群众的健康权益构成了重大威胁。但由于打击非法行医适用法律滞后,处罚力度不大,取缔非法行医行为的法律措施不具体等,使非法行医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打击;而非法行医手段繁多,普通群众辨别意识不强,公立医疗机构诊疗过程繁琐、收费过高等也给非法行医一定存在的土壤。加上体制机制的原因,乡村医生补偿不足,使部分退休乡村医生“退而不休”,给打击非法行医增加了新的难度。该案当事人唐某是退职乡村医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置医疗点开展诊疗活动,是一起比较常见的无证行医案。因此要求我们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无证行医行为,坚决打击非法行医。

相关热词搜索:兴化市 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