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靖江市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网约车
2017-12-15 10:13:57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标题: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类别:行政执法类内容摘要:2017年5月27日,当事人孙××未取得经营许可,驾驶小型轿车,通过某网上平台接单,从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 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
类别:行政执法类
内容摘要: 
2017年5月27日,当事人孙××未取得经营许可,驾驶小型轿车,通过某网上平台接单,从事网约车经营被运政人员查证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市运输管理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行政处罚的履行途径、方式。 
作者姓名 刁亚宁 工作单位 靖江市运输管理处
报送单位  靖江市交通运输局  
报送单位联系人   张海君  联系电话  84830225  
                        
                           
                  
               报送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17年5月27日,当事人孙××驾驶苏MHN926(蓝)小型轿车,通过滴滴优步司机平台接单,将两名乘客从靖江国际酒店送到靖江市汽车站,车费5.6元已通过平台收取,被我市运政稽查人员查证属实。
该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有:
1、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接送乘客,运费已通过平台收取。对笔录内容表示无异议后进行了签字确认;
2、滴滴软件平台信息截图照片。平台信息显示了驾驶员通过该车从事滴滴优步司机平台接单所有信息(人员基本信息、接单数、行程订单等),是确认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重要证据之一。
3、视听资料(光盘)。执法人员利用音像形式反映了本次案件的真实情况。
根据上述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办理结果:靖江市运输管理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履行途径、方式为: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3210240101201000046044,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靖江市运输管理处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罚前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如对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三日内向靖江市运输管理处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告知当事人如果不服该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靖江市人民政府或者靖江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靖江市运输管理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案件评析:该案件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运输稽查过程中发生的案件。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要符合网约车监管部门具体的营运条件和规范经营行为的要求,保障道路运输经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是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管理,确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合法提供出租服务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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