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泰州市某船舶舾装件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7-12-13 17:22:53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泰州市某船舶舾装件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撰写人: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薛飞)案情简介:2013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成立泰州市某船舶舾装件有限公司,承揽江苏某造船有限公司船舶安装工程,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泰州市某船舶舾装件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撰写人: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薛飞)
案情简介:2013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成立泰州市某船舶舾装件有限公司,承揽江苏某造船有限公司船舶安装工程,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5年3月至10月,被告单位泰州市某船舶舾装件有限公司拖欠职工王某某、叶某某等37人工资计人民币605274.5元。2015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逃匿至外地。2015年11月4日,靖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单位于同年11月9日前支付所拖欠工资,被告人单位拒不支付。2015年12月,江苏某造船有限公司代为支付上述37名工人工资计人民币214501元,其余所欠工资款计人民币390773.5元至今尚未支付。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泰州市某船舶舾装件有限公司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周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处罚。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泰州市某船舶舾装件有限公司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本案中,泰州市某船舶舾装件有限公司拒不支付37名工人工资,累计数额达60余万元,单位法定代表人逃跑、藏匿,且经靖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整改而仍不支付,此行为显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对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热词搜索:靖江市 泰州市 舾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