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靖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以案释法”典型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7-12-13 17:10:27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标题:江苏靖江某燃料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类别:刑事案件内容摘要(约150字):2005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蔡某某以江苏靖江某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公司扩大经营、对外投资急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江苏靖江某燃料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类别:刑事案件
内容摘要(约150字): 2005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蔡某某以江苏靖江某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公司扩大经营、对外投资急需资金为由,通过出具公司统一印制的借据,先后许诺以年利率8%、10%、12%作为回报,向公司内部职工筹借资金,后在年终总结会议和年初职工动员大会上多次号召内部职工向各自的亲戚、朋友筹集资金借贷给江苏靖江某燃料公司,非法吸收的集资款除用于归还到期本金和支付利息外,被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和对外投资建设。先后向包括内部职工在内的社会不特定人员1144人(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440186529元(累计发生额),支付利息合计人民币165498135元。截至案发时,尚未偿还本金合计人民币151525701元。  
作者姓名  陈蛟   工作单位  经侦大队  
报送单位  靖江市公安局  
报送单位联系人  陈蛟   联系电话  15722832466  
                        
                           
                   报送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江苏靖江某燃料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2005年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蔡某某以江苏靖江某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公司扩大经营、对外投资急需资金为由,通过出具公司统一印制的借据,先后许诺以年利率8%、10%、12%作为回报,向公司内部职工筹借资金,后在年终总结会议和年初职工动员大会上多次号召内部职工向各自的亲戚、朋友筹集资金借贷给江苏交通燃料有限公司,非法吸收的集资款除用于归还到期本金和支付利息外,被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和对外投资建设。
经对公司留存的借据存根进行汇总统计,查明,自2005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江苏靖江某燃料公司先后向包括内部职工在内的社会不特定人员1144人(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440186529元(累计发生额),支付利息合计人民币165498135元。截至案发时,尚未偿还本金合计人民币151525701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靖江某燃料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蔡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主管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应依法处罚。被告人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被告单位江苏靖江某燃料公司及被告蔡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结果:被告单位江苏靖江某燃料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责令被告单位江苏靖江某燃料公司退赔未能归还的集资款。
    案例解析:本案中江苏靖江某燃料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下,通过年终总结会议和年初职工动员大会上号召内部职工向各自的亲戚、朋友筹集资金借贷给江苏交通燃料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宣传,且承诺以年利率8%、10%、12%作为回报,先后向包括内部职工在内的社会不特定人员1144人(单位)吸收资金。因此,本案中江苏靖江某燃料公司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因此江苏靖江某燃料公司、蔡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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