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检察院典型案例1-打击传销组织
2017-12-13 17:22:18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对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追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撰写人: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薛飞)案情简介:2013年以来,王某甲、吴某甲等13名被告人,经各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对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追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
(撰写人: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薛飞)
案情简介:2013年以来,王某甲、吴某甲等13名被告人,经各自亲友、同学、同事、网友的诱骗,先后在浙江、福建等地参加“天津天狮”传销活动。该组织以销售天津天津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为名,要求新人至少缴纳人民币2800元购买一套虚拟的“天津天狮”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发展下线,根据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计算业绩,实行“业务员、业务代表、业务主任、业务经理、业务总管”由低到高的“五级三晋制”,对于各级别人员发展下线的按照不同比例予以返利,从而达到扩大组织和骗取财物的目的。
2015年8月至10月间,在该组织中担任业务主任级别“大主任”的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曹某某和担任业务主任级别“小主任”的被告人卿某某、杨某甲、李某甲、曲某某等人,以及被告人刘某甲、田某某、龙某甲、罗某甲、袁某甲、陈某甲等传销人员,分批来到靖江市,后租住于城区及周边民宅,建立以“家”为单位的多个传销窝点,通过微信、QQ、电话等方式,以介绍工作、谈恋爱、见网友等名义,将新人骗入“家”中,采取非法拘禁、灌输传销理念等方式,引诱、强迫其购买“天津天狮”虚拟产品并加入组织发展下线。期间,杨某甲于2016年初,卿某某于2016年春节后,被任命“大主任”;龙某甲于2015年12月,刘某甲、袁某甲、陈某甲于2016年2月,罗某甲、田某某于2016年3月,被任命“小主任”。该组织的每个“家”住10名左右传销人员及新人,每个“小主任”管理一个“家”,数个“家”组成一个团队,由1至2名“大主任”统一管理。“小主任”主要负责“家”里传销人员的安全、饮食起居、角色分配、组织学习、邀约新人、看管教育新人、向“大主任”请示报告情况,以及到其他“家”对新人进行接待、思想灌输、收取传销资金等。“大主任”领导“小主任”,全面管理团队相应的“家”,并协调调动人员、向业务经理上缴传销资金、转交人员返利、宣布任命主任等。为了发展壮大组织,各团队交叉管理,团队内部各“家”的传销人员经常流动,团队之间的主任互相上门接待、教育、考察新人以及收取传销资金,部分人员任命有其他团队“大主任”到场。截至案发,该组织累计收取传销资金80余万元,累计发展传销人员96人以上,其中李某乙系田某某的下线,刘某乙系李某乙的下线;龙某乙系龙某丙的下线,徐某甲系龙某乙的下线;李某丙、郑某甲系白某某的下线,欧阳某某系李某丙的下线。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吴某甲等与他人结伙,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王某甲、吴某甲等与他人分别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后法院判决,对王某甲、吴某甲等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至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不等的刑罚。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所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对于该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层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案中,王某甲、吴某甲等13名被告人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为名,要求新人至少缴纳人民币2800元购买一套虚拟的“天津天狮”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发展下线,根据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计算业绩,实行“业务员、业务代表、业务主任、业务经理、业务总管”由低到高的“五级三晋制”,对于各级别人员发展下线的按照不同比例予以返利,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该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96人以上,至少有3组人员的上下线关系达三级,被告人等作为业务主任级别的“大主任”、“小主任”,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着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对于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和扩大等起着关键作用,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他们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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