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局】建工局以案释法案例(1)
2017-12-12 15:01:46  来源:   评论:0 点击:

安全员未按规定驻场履责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2017年3月2日上午,金融中心项目现场如开了专题会议,要求开展节后复工检查,市建工局安监站于3月7日对金融中心项目中泰州兴业国际大厦外墙幕墙工程进行了复工专项检
安全员未按规定驻场履责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17年3月2日上午,金融中心项目现场如开了专题会议,要求开展节后复工检查,市建工局安监站于3月7日对金融中心项目中泰州兴业国际大厦外墙幕墙工程进行了复工专项检查,发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吴某不在岗,未安全交底并无请假手续;3月14日又进行了现场复查,安全员仍未在岗,项目部复工检查不符要求,安全交底未完善,未履行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生产职责。
裁判结果:市建筑施工监察大队经询问当事人,并收集相关证据后,认为吴某在市安全监督站两次春节复工检查过程中发现未在岗,未进行施工现场安全交底,未履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安全生产职责。因此对吴某作出了处人民币肆仟元整罚款的处罚。对于处罚结果吴某无异议。
案件评析:作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吴某未按相关规定履职,违反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在春节复工检查过程中违反了本规定,决定作出肆仟元整处罚。处罚作出后当事人接受了处罚,并作出了相应的整改。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安全员未按规定驻场履责行政处罚案
类别:未在岗、未履责
内容摘要:
2017年3月2日上午,金融中心项目现场如开了专题会议,要求开展节后复工检查,市建工局安监站于3月7日对金融中心项目中泰州兴业国际大厦外墙幕墙工程进行了复工专项检查,发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吴某不在岗,未安全交底并无请假手续;3月14日又进行了现场复查,安全员仍未在岗,项目部复工检查不符要求,安全交底未完善,未履行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作出肆仟元整处罚。
作者姓名 伏健 工作单位 市建工局监察大队负责人
报送单位 泰州市建工局监察大队
报送单位联系人 伏健 联系电话 86397022
                       
 
 
                               报送单位(盖章):泰州市建工局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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