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2017-12-12 15:02:49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标题:面对国外企业低价倾销国内企业如何寻求贸易救济类别:贸易救济内容摘要(约150字):2006年10月8日,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等申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低价甲乙酮开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面对国外企业低价倾销国内企业如何寻求贸易救济 
类别:贸易救济
内容摘要(约 150 字): 
2006年10月8日,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等申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低价甲乙酮开展反倾销调查,商务部11月22日正式立案,后裁决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对进口原产日、台、新的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
 2012年9月20日,国内产业代表申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11月21日,商务部对日、台开展期终复审调查,终止对新征收反倾销税,后裁决自2013年11月2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台的进口甲乙酮实施5年期的反倾销措施。
作者姓名 张毓琦 工作单位 市商务局
报送单位 市商务局
报送单位联系人 张毓琦 联系电话 86839460
                                      
                               报送单位(盖章)
                 2017年6 月30 日  
面对国外企业低价倾销
国内企业如何寻求贸易救济
 
案情简介:2006年10月8日,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等公司代表国内甲乙酮产业向商务部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决定自2006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12年9月20日,甲乙酮国内产业代表向商务部正式递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2012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公布自2012年11月22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
裁判结果:商务部2007年第81号公告,对2006年11月22日立案的甲乙酮倾销案作出终裁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甲乙酮时,应依据最终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9.6%-66.4%)向我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商务部2013年第65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商务部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案件评析: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是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为争夺进口国市场而采取的不公平低价竞争手段。本案例中的日本、新加坡、台湾地区相关出口甲乙酮企业就存在着倾销行为,对此国内产业可寻求反倾销的贸易救济。
其基本程序为1、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2、立案后商务部就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展开调查;3、如经调查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同时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则可实施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税、现金保证金、保函等)、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 
在2012年9月20日,原申请人向商务部发起对日本、台湾地区相关甲乙酮企业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又称日落复审程序,是指反倾销措施执行满5 年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出有充分证据的请求而由主管机关发起复审,若在该复审中主管机关认定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则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国内产业一般应在措施到期两个月之前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证据说明取消措施后倾销和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在复审期间,原反倾销税继续有效。复审程序大体与原始调查相同,区别主要在于复审可以是仅针对个别公司、个别问题发起。核心内容是判断倾销和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其特点是要进行倾销和损害两方面的可能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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