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验检疫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2017-12-12 15:03:22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标题:以燃料油名义进口固体废物案类别:进出口领域违法类内容摘要(约150字):2014年3月28日,泰州辖区内A公司向泰州局报检三批燃料油,从马来西亚某港启运,通过船舶以液体散货形式运输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 以燃料油名义进口固体废物案
类别: 进出口领域违法类
内容摘要(约 150 字): 
2014年3月28日,泰州辖区内A公司向泰州局报检三批燃料油,从马来西亚某港启运,通过船舶以液体散货形式运输, HS编码为2710192990,申报总重量为2167.48吨,总货值1991.05万美元。收货人均为B公司,发货人均为C公司。
经鉴定,该批货物中含有用过的润滑油,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物质,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定义的规定,属于固体废物。泰州局判定该三批货物不合格,并于2014年4月16日分别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移交海关作退运处理。
作者姓名    崔平福 工作单位    泰州检验检疫局
报送单位  泰州检验检疫局  
报送单位联系人  宋佳佳   联系电话  80302689 
                        
 
                           
                   报送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以燃料油名义进口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2014年3月28日,泰州辖区内A公司向泰州局报检三批燃料油,资料显示该三批货物原产地为马来西亚,从马来西亚的TANJUNG PELEPAS港启运,通过船舶以液体散货形式运输, HS编码为2710192990,申报总重量为2167.48吨,总货值1991.05万美元,收货人均为B公司,发货人均为C公司。
泰州局在接到A公司提交的代理进口燃料油的报检资料后进行了风险分析,发现该批货物与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燃料油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检函[2013]252号)和江苏局《关于以燃料油名义进口固体废物的风险信息通报》(检检函[2014]83号)等相关文件中所提及货物HS编码相同。虽经认真审核了三批燃料油的报检单据,重点审查了其合同、提单、发票、国外检验报告等单据间品名描述一致,未涉及废油、使用过的油品等,但负责检验鉴定的部门高度警觉,将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向局领导进行专题汇报,进行了专门的质量策划预案,同时向兄弟局有关人员咨询燃料油进口的具体注意事项,并与拟送样检测机构就燃料油检测进行沟通,做好了进口前的充分准备工作。
2014年3月31日,上述货物运抵靖江德桥码头。检验检疫人员现场查验时发现三个报检批次的货物以散装形式混装于M/T:“STX ACE 1”轮10个舱内,无法分开取样,故决定对三批货物采取合并检验,按照《进出口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取样)》(SN/T 0826-1999)要求取得混合样,并送太仓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品质检测。
裁判结果:在收到太仓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的品质检测结果后,发现该货物部分指标存在异常,送检样品极有可能含有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废油。而该三批货物的收货人B公司不在泰州辖区内,一旦货物流转将会导致监管失控,根据预案,泰州局立即对上述货物进行了封存,并告知A、B公司在相关结果未明确前不得擅自动用。同时,根据总局及江苏局等文件要求,泰州局立即将样品送至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经鉴定,结论为“本样品含有用过的润滑油,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物质,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定义的规定,该样品属于固体废物。”
泰州局将检测鉴定结果向B企业进行了反馈,B公司表示无异议,将会对C公司开展索赔行动。泰州局判定该三批货物不合格,并于2014年4月16日分别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移交海关作退运处理。上述货物于2014年6月15日装上M/T:“BARENTS SEA”轮(航次为“1405)驶离靖江港,退往马来西亚。
案件评析:在本次查获并退运以燃料油名义进口固体废物案中,泰州局应对有序、反应快速、齐心协力,忠实履行捍卫国门安全的神圣职责,坚决抵制固体废物流入国境,有效保护了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了国家利益。
    业务敏感性强。近年来,固体废物非法入境的案例层出不穷,一些媒体也曝光出进口洋垃圾对我国环境和生态造成的严重影响,检验检疫执法把关如履薄冰。总局和江苏局均下发了关于加强进口燃料油检验监管的通知文件、处置流程、技术指标等,在当前形势下,泰州局强化检验检疫人员在固体废物检验监管上的责任心和敏感性,在实际工作中,关注社会热点和焦点,主动收集、了解相关文件要求,适时做好演练,在突发事件来临之际做到处变不惊,以不变以万变。
    处置措施得当。在本案例中,收货人B公司不在泰州辖区内,是泰州港口口岸开放所吸引的外地靠泊企业,泰州局本着把关与服务并举的措施,一方面,积极向企业宣贯总局及省局对燃料油检测的相关要求,取得企业的配合和港口公司及地方政府的理解,另一方面实施“私人定制”,对该三批燃料油检测安排专人负责,第一时间做好取样、送样检测等细节工作,从货物进港到出具检测报告,历经2次检测总共16天的时间,做到了有理有节,尽管出具了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企业仍表示了感谢。
    信息报送及时。在成功完成该批固体废物退运后,泰州局及时向省局上报总结报告,建议发布警示通报,提醒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严格监控该船退运货物动向,以防止其转运至其它口岸试图再次入境。同时建议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密切关注马来西亚向我国出口燃料油的质量情况,实施严格的检验监管措施,加强风险管理,特别对进口燃料油检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异常现象更要提高警惕,必要时取样送指定专业机构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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