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销合作社】“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2017-12-12 15:04:16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标题:一个全国供销系统劳模的堕落类别:收受贿赂、玩忽职守内容摘要:2015年4月10日,某市供销合作总社原主任顾某某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0 7万元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一个全国供销系统劳模的堕落
类别:收受贿赂、玩忽职守
内容摘要:
2015年4月10日,某市供销合作总社原主任顾某某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0.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顾某某,曾经是全省县级供销合作社的“能人”,在供销系统改革和所属企业改制中做出过积极贡献。在供销社转型时期带领干部职工致力于服务“三农”,使系统经济发生了质的飞跃,连续多年受到省社表彰,并被国家人事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评为劳模。但在成绩和荣誉面前,顾某某淡漠法纪,放松要求,逐步滑入了犯罪深渊。
作者姓名 金卫新 工作单位 靖江市供销合作总社
报送单位 泰州市供销合作总社
报送单位联系人 徐吾融 联系电话 86839069
 
 
                                报送单位(盖章)
                                2017年6月28日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参考范本
玩忽职守,踩踏法律红线 家风不正,导致铤而走险
 
案情简介:2003年,某市供销社推进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改革,决定对下属的再生公司等三家公司进行合并改制。经评估,三家公司合并后不含土地的净资产为负500多万元。鉴于再生公司亏损严重,根据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市国土局的要求,改制后的再生公司受让原物回公司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扣减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等费用后5%解缴财政,余额由市供销社平衡系统改制成本。
改制后的再生公司因资金困难,无法上缴市供销社平衡改制成本的款项。再生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多次找到时任改制领导小组组长的顾某某帮忙想办法。顾某某在未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的情况下,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擅自决定由市供销社向市国土局出具内容为“土地出让金余额由市供销社直接向再生公司收取,不再与市财政、市国土局发生任何关系”的证明。再生公司凭此证明,成功办理了受让原物回公司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变更了公司工商登记,股东变为贾某某等个人。
证明出具后,顾某某严重不负责任,未要求再生公司出具相关缴款承诺,未办理任何相关财务手续,未将证明存档,未向再生公司催收土地出让金,亦未督促检查此事,退二线时也未向新任领导移交该事项。到2013年,再生公司将资产以3000万元的价款全部转让给他人,转让资产所得按出资比例分配给个人股东。直至2014年侦查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对顾某某立案侦查时,市供销社仍未能收回93万多元土地出让金。顾某某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有资产就这样“不经意”地流失了,落进了私人的腰包。
顾某某的案发缘于其购买的一辆私家车。2011年,顾某某退二线后,因没有公车配备,就决定添置一辆私家车,因其子要购买30万元左右的奥迪车,产生了15万元的资金缺口,顾某某父子找到某公司董事长戴某某商量。提起戴某某,顾某某常以“恩公”自居,那是他“用心栽培与提携”成长起来的大老板。戴某某爽快提出“赞助”15万元给顾家购买奥迪车。
裁判结果:2015年4月10日,某市供销合作总社原主任顾某某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0.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案件评析: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会上指出: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做决策、开展工作多想一想是否合法、是否可行,多想一想法律的依据、法定的程序、违法的后果,自觉当依法治国的推动者、守护者。顾某某玩忽职守,致使供销社资金93万多元难以追回,触碰了法律底线、令人警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从顾某某案件看,存在家风不正、家教不严,深受家属影响和左右,他在妻儿面前失去了基本的明辨是非的能力,最终高墙相隔、亲情破碎。广大党员干部既要严于律己,又要从严治家。既要把好廉洁自律的“前门”,又要守好家庭防线的“后门”。
 
 
                      泰州市供销合作总社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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