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17-12-11 18:14:38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2013年至2014年期间,泰州市某区水利局(以下简称某水利局)在履行长江采砂管理工作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明知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其非法采
案情简介
2013年至2014年期间,泰州市某区水利局(以下简称某水利局)在履行长江采砂管理工作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明知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其非法采砂717029.8立方米,致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损失共计2151089.4元人民币。经检察机关督促后,某水利局仍未依法履职,致使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后泰州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某水利局未依法及时查处第三人非法采砂行为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第三人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作出处理。
案件评析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可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某水利局作为长江某区流段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管辖区域内非法采砂行为予以查处的职责;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第三人存在未经许可非法采砂的事实,向某水利局发送了督促履职令,在某水利局仍未采取积极处理措施,致使受侵害的公共利益未能得以恢复,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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