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案例2、私设暗管
2017-12-11 18:04:08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2016年9月19日,泰兴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双随机检查时发现,沿江某养殖场邻近长江断面有一根来历不明的暗管向长江排放黄褐色废水,循着管道走向,管道一端伸入长江江滩排放废水,另一端埋入地下不知所踪
案情简介:2016年9月19日,泰兴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双随机”检查时发现,沿江某养殖场邻近长江断面有一根来历不明的暗管向长江排放黄褐色废水,循着管道走向,管道一端伸入长江江滩排放废水,另一端埋入地下不知所踪。执法人员根据排放废水理化特性,推测该废水应是附近的一家电镀企业所排放,并调来专业人员和工具现场挖掘,很快就锁定养殖场东侧XH公司。经查,该公司从事电镀项目生产,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旁小房间内设有水泵和两根水管,一根通往废水蓄积池,一根穿过厂区、江堤和养殖场鱼塘水坝后通入长江,现场检查时水泵、电机、管道已拆开。经对该公司污水处理车间负责人调查询问,检查当日,该公司利用私设的泵和软管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向长江排放,在发现环保部门正在排查污染源后停止了排水行为,并拆除水泵和管道。
现场对开挖的暗管积水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六价铬超标277倍,总铬超标63.3倍,总铜超标35倍,总锌超标10.3倍,总镍超标331倍,同时对该公司蓄水池废水、双亭养殖场西侧暗管管口处江水采样监测,水中六价铬、总铬、总铜、总锌、总镍等特征污染因子均有检出,与暗管积水有较强的关联性,证明该公司利用暗管实施了排放行为。2016年9月23日,泰兴市环保局现场送达了《监测报告》,并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私设暗管排放超标废水的行为。
该案中,虽然未能当场抓获企业违法现行,但经对XH公司现场检查和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相关证据均能有效证明该公司实施了私设暗管排放超标废水的违法行为,该企业负责人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也承认了违法事实。
办理结果:2016年11月14日,泰兴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的行为罚款10万元,对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罚款5.814万元,并责令停产整治,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同时,因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且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标三倍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修订版)》第一条第(三)(四)项的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案件评析:环保部门在检查时发现,企业为降低污染治理成本,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其偷排方式隐蔽,很难被发现,一旦被发现往往已造成严重的污染后果,所以是环保部门重点打击的恶意排污行为之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水污染防治法》、“两高”司法解释均对该类型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就是希望通过严查重处,打消企业的侥幸心理,消灭此类违法行为“温床”。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利用暗管排放的污染物若含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即构成污染环境罪,若达不到入刑标准,则适用《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同时,《解释》扩大了重金属的定义,不再局限于修改前的“铅、汞、镉、铬、砷”五种,而是增加到了十四种,大大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泰兴境内涉重企业尤其是电镀企业数量较多,虽然经过多轮电镀行业专项整治,环境管理水平有了相应提升,污染物排放也得到了较大改善,但随着国家对重金属污染管控力度的不断加大,涉重企业污染治理力度必须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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