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不服颁发土地使用证案
2017-12-11 16:58:19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1995年8月30日xx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调整xx村二组村民汤xx等五户土地使用权的决定》[x米政(1995)54号],调整了仇xx(申请人徐xx丈夫,已故)的宅基地使用面积;1995年8月16日xxx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
案情简介:1995年8月30日xx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调整xx村二组村民汤xx等五户土地使用权的决定》[x米政(1995)54号],调整了仇xx(申请人徐xx丈夫,已故)的宅基地使用面积;1995年8月16日xxx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编号109],对仇xx建住宅楼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进行规定;1995年10月4日xx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村民使用宅基地批准通知书》[No.003642],批准仇xx使用该宅基地; 2000年4月22日,xx镇人民政府向第三人颁发所有权人为第三人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被申请人予以确认;2007年11月19日申请人在xxx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申请人徐xx与第三人许xx的协议无效一案中得知第三人许xx领取《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事实,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2007)x民初字第0253号],驳回申请人起诉,在庭审中告知其应当向xx市xx镇人民政府申请解决;2007年11月22日申请人向xx市xx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村镇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12月28日申请人就(2007)x民初字第0253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2008年3月21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2008)x民一终字第7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08年4月16日申请人徐xx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办理结果:依法应予受理。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期限”的情形,应认定为未超过法定复议时效。被申请人依据第三人提交所设权利人均为仇xx的《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村民使用宅基地批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颁发所有权人为第三人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违反《江苏省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规定》第七条及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明显不当,依法予以撤销。
案件评析:本案在提请行政复议之前,申请人就与第三人的转让协议之间的争议多次上访,也经人民法院数次审理,均未能解决。申请人的对抗情绪较大,且其对抗情绪不仅表现对被申请人,而且还针对第三人,同时因为多次未能解决还表现出对复议机关的不信任,复议机关受理后经初步审理感觉本案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解决行政争议,二是将解决行政争议纳入法律规定的渠道内,避免矛盾的扩大和激化。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时,必须对复议决定后的诉讼风险予以考量,主要集中在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本案的审理中即对可能引发的诉讼风险进行了“沙盘推演”,针对第三人可能提及的异议,对事实认定、法律依据的梳理、程序的规范逐一排查,并在行政复议决定书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理由一一说明,做到了以理服人、以理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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