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公司不服行政处罚案
2017-12-11 16:57:4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xx市环境保护局在2007年3月17日对xx电镀有限公司的监测中发现该公司排放的污水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007年6月15日xx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x环罚字[2007]23号),该决定
案情简介:xx市环境保护局在2007年3月17日对xx电镀有限公司的监测中发现该公司排放的污水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007年6月15日xx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x环罚字[2007]23号),该决定要求xx电镀有限公司立即恢复正常使用废水处理设施,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xx电镀有限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xx市环境保护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忽视其申请听证的要求,违反了法定程序,同时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作出的最高限额的罚款也不合理。2007年7月22日xx电镀有限公司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申请人还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电镀厂所在方位示意图、被申请人2006年5月17日出具的验收意见、申请人关于签收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复议机关审查后认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2007年7月27日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
办理结果:审理人员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后认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并无问题,而被申请人处罚的合理性存在瑕疵,环境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从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出发,应着重纠正违法排污的行为,罚款的目的一是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惩罚,一方面是督促行政相对人尽快纠正违法排污的。因此审理人员认为本案从为民复议的角度,应该坚决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及时的纠正,同时要做到案结事了,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解决问题。
为此,案件办理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清楚,案件性质认定准确后,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复议机关制作了调解书,申请人于2007年10月31日前自行关闭其电镀生产项目,在此之前申请人生产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而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不再执行。
案件评析:2007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根据该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可以用调解方式结案的两种情形,一是行政赔偿,一是行政处罚,本案作为一例典型的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本案正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经复议机关调解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审结,在定纷止争的基础上做到了案结事了,调解方式结案无疑是拓宽了结案渠道,增强了行政复议的社会效益。此外,还特别注重调解的后续问题处理,本案审结后,复议机构一方面要求被申请人派出专业人员督促申请人协议的落实,同时指导被申请人改进和完善其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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