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不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案
2017-12-11 16:59:5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2009年3月25日xx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xx市xx区xx洲公有资产管理中心为收文单位作出《xx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x征拆通字[2009]第4号),该文称,xx市xx区xx洲公有资产管理中心
案情简介:2009年3月25日xx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xx市xx区xx洲公有资产管理中心为收文单位作出《xx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x征拆通字[2009]第4号),该文称,xx市xx区xx洲公有资产管理中心因xx北路西侧地块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建设需对xx居委会五组35号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按照《xx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符合拆迁条件,予以批准。通知同时对拆迁补偿安置范围、拆迁面积、实施单位、期限等问题予以明确。2009年4月14日褚xx作为xx居委会五组35号房屋所有权人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为两项,一是请求依法确认xx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x征拆通字[2009]第4号《xx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二是请求依法对xx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xx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合法性进行审查。2009年4月16日xx市人民政府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同日得知褚xx在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同时,就第一个请求事项已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也已受理了该案。2009年4月17日褚xx申请撤回对第二个请求事项的行政复议申请,xx市人民政府经审查批准了褚xx的撤回申请,该行政复议终止。
办理结果:该案中,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查也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复议机关对是否受理的审查,第二阶段为申请人告知同时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亦受理的事实,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在该案的第一阶段,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据,申xx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受理。本案的第二阶段,政府复议机构就本案的具体情况与法院及时沟通,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妥善处理,及时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告知,由行政复议申请人进行选择。申请人决定放弃第二项复议请求,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案件评析: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两项,一是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审查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而本案的审理过程虽然简短,但引发的思考却不容小视。案件的解决方式是申请人自愿撤回所有复议请求,案件终止审理。本案中再次证明行政复议中要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既注重维护申请人程序权利的维护,也要注申请人实体权利的维护。行政复议要提高社会公信力,必须高度关注行政复议过程中程序的公正,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也是一种行政体制内部的纠错机制,现实中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容易被人误解为“官官相护”,程序上的公正可以有效消除这样的误解。对于程序上的争议和实体权利的疑问均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参透法律精神,依法处理和困惑,使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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