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不服土地征用公告案
2017-12-11 16:58:52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2002年8月12日xx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编制xx市xx区2002年度第四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农转用项目上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02年9月18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苏国土资地函[2002]621号《
案情简介:2002年8月12日xx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编制xx市xx区2002年度第四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农转用项目上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02年9月18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苏国土资地函[2002]621号《关于批准xx市xx区2002年度第四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申请人徐xx等所在的xx区xx街道x庄村的4.5295公顷的耕地转为建设用地。2003年4月17日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xx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x国土资[2003]第29号《关于批准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供给xx药用包装厂的通知》,xx药用包装厂以租赁的方式取得申请人所在村组该地块50年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徐xx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徐根章和xx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签订了使用土地协议书,申请人徐xx等所在村组每户人家得到土地使用补偿款人民币8000余元。2006年12月15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下发苏国土资地函[2006]1118号《关于批准xx区2006年度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将该地块征收为国有,征收前被申请人xx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征收土地预公告。2008年5月9日申请人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知应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2008年5月19日申请人徐xx等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实施征收土地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办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实施征收x庄村西十一组土地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接到本决定书10日内对征收xx市xx区xx镇x庄村西十一组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公告,并依法给予征地补偿。
案件评析:因申请人人数高达20人,涉及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的高,且申请事项为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本案应当属于重大行政复议案件。本案争议重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对征地事宜依法进行公告。根据行政复议的相关要求,被申请人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一旦被申请人不能用证据证明其已履行相应职责,只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审理中认定被申请人认为2002年争议地块已按征用标准予以补偿,因而2006年得到征地批文后无需对该地块再次进行公告的看法不能成立,对此必须予以纠正,应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其法定职责。
本案人数众多,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个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推选出徐xx、曹xx担任行政复议代表人,并且委托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共同参加行政复议。因案情重大,特决定采取听证方式审理该案,除申请人行政复议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外,其余前来听证的申请人都尽可能的安排参加听证,并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尽管未能达成和解协议,但双方的对立情绪得到有效化解,故本案虽人数众多,在各方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始终在平和的气氛中对案件进行理性的探讨,最终争议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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