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拆除厂房墙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予处罚
2017-12-11 16:53:07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标题:拆除厂房墙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予处罚类别: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内容摘要:2015年8月2日上午9时11分左右,Z百货经营部在对租赁厂房墙体拆除过程中,发生一起墙体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

标题:拆除厂房墙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予处罚
类别: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
内容摘要:2015年8月2日上午9时11分左右,Z百货经营部在对租赁厂房墙体拆除过程中,发生一起墙体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2015年11月3日,T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向Z百货经营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者姓名 朱艳 工作单位 市安监局
报送单位 市安监局
报送单位联系人 朱艳 联系电话 86895056
 
 
                       报送单位(盖章)
                              2017年6月20日
 
    案情简介:2015年8月2日上午9时11分左右,Z百货经营部在对租赁厂房墙体拆除过程中,发生一起墙体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裁判结果:2015年10月28日,T市安监局向Z百货经营部送达陈述申辩和听证告知书。2015年11月3日,T市安监局向Z百货经营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T安监管罚字[2015]第19号),给予当事人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T市人民政府或者Z省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T市H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5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留置送达《罚款催缴通知书》,2016年9月6日,执法人员第二次送达《罚款催缴通知书》,当事人拒不履行。
2015年11月16日,Z百货经营部向Z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T市安监局作出的T安监管罚字[2015]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1月22日,Z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维持T市安监局做出的T安监管罚字[2015]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2月4日,Z百货经营部向Z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1.T市安监局做出的T安监管罚字[2015]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Z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出的Z安监行复决[2016]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6年2月25日,Z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Z百货经营部于2016年8月1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8月22日,Z人民法院下发《行政裁定书》(2016)S1291行初57号,裁定书中载明“T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与3日做出的T安监管罚字[2015]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Z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房屋、扣划银行存款措施,并于2016年2月21日,作出执行决定,将当事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案件评析:T市安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等,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了《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交待了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案给予当事人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标准和自由裁量幅度。
目前,安全生产形势需然总体平稳,但仍然比较严峻,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只有牢牢守住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监管,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生产形势才能保持持续好转的状态。古人讲:“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前事昭昭,足为明戒”,正是此理。
 
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0日
 
市安监局朱艳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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